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9-07-25 09:33 【字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行〔2019〕9号

HNPR—2019—10009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4日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2021年省级专项资金清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管理,支持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用于保障市场监管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制度规定,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2021年。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申报流程、评审结果、资金分配方案、绩效评价结果等信息进行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及分配方法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市场监管补助。主要用于为完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部署或者组织的市场监管任务而给予的资金补助,包括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信用监管、反垄断、价格监督和反不正当竞争、网络交易监管、广告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计量监管、认证认可、消费者权益保护、优秀案例评选、法制建设、科技、综合规划与管理等市场监管工作补助;

  (二)执法办案补助。主要用于市场监管执法办案方面的支出,包括市场监管案件补助、专项执法打假行动补助以及执法平台项目维护等。

  (三)质量抽查与检验。主要用于为完成生产和流通领域产商品的国抽和省抽计划而开支的购样和检验支出,包括全省重要工业产商品抽查、儿童与学生用品抽查、食品抽检以及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监测等支出。

  (四)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主要包括信息化建设、标准化建设、科技项目、宣传与应急管理、能力培训、执法装备及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实验室提质改造、基层监管能力补助等支出。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进行分配。用于市场监管补助、执法办案补助、质量抽查与检验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依据以下因素:

  (一)业务因素,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承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市场监管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二)管理因素,是指市县专项经费管理情况、上年度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年中专项工作督导检查情况等。

  (三)其他因素,是指省财政厅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如突发市场监管任务、自然灾害等。

  第七条 用于基础建设和能力提升以及其他项目事项方面的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法进行分配。

  第八条 项目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每年9月底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指南。

  (二)项目单位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必要性、主要内容、资金概算及测算依据、项目实施方案、以及项目的起止年限、预期目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合理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明确的绩效目标等。

  (四)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实地考察和项目论证。评审包括技术方案审查和预算审查。

  (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支持的项目和分配方案。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核,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在接到省财政厅下达的资金分配通知后,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30日内将专项资金足额拨付到位。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对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途的,由项目单位按原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实行跟踪问效。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省财政厅适时组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汇总综合所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本市(州)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的监督。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上级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6〕9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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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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