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5-28 08:30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

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25号

HNPR—2014—0102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湖南省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考核体系,科学考核评价全省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众参与、奖惩并重的原则,通过考核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食品安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重点考核其全面履行食品安全属地监管责任情况,对省直有关部门重点考核其履行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情况。

  第四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工作在省人民政府和省食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食安委”)领导下,由省食安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主要内容:

  (一)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领导、经费保障、能力建设、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

  (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立运行和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监管年度计划制定落实、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

  (五)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实施、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和重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处置和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七)对下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评议、考核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情况。

  第六条  考核评价细则由省食安委办公室制定。考核评价采取半年自评、年终现场考核评价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考核评价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明察暗访、外部评议等方式进行。省食安委办公室每年8月底对各责任单位半年度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次年1月底之前对各责任单位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价。

  第七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百分制计分方式,另设加分项。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单位,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为良好单位,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单位,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时酌情予以加分:

  (一)破获和查处省部级挂牌督办重大食品案件的;

  (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重大突破或经验做法在全省、全国推广的;

  (三)国家和省明确的其他加分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评价等次为不合格,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考核:

  (一)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对事故处置不力造成事故影响扩大、人员和财产损失严重的;

  (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第十条  食品安全考核评价结果由省食安委办公室报省食安委审定,省食安委对在考核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次的单位及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