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5号
HNPR—2014—01012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2月12日印发的《湖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湘政办函〔2007〕22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2月19日
湖南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3. 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3.2预警预防行动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4. 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4.2应急响应行动
4.3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5.2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技术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 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对机制,及时、有效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危害。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最大程度减少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对工作。
21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政府新闻办、武警湖南省总队、省公安消防总队、武警黄金十一支队等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组织机构职责
221省指挥部
统一领导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研究解决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决定启动、实施和结束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组织、协调、指挥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
222省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省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和及时上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完成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省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国土资源厅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开展调查和监测,及时提供地质灾情、险情变化情况及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信息;分析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灾害应对措施。
省发改委协调和监督管理重大突发性地质灾害救灾项目。
省经信委负责救援所需电力、成品油及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调运和综合管理。
省公安厅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
省卫生厅组织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医疗救治,做好灾区的疾病防控和卫生监督等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省民政厅协助开展避险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发放。
省财政厅筹集、监督和管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气、供水设施,负责城市建设规划区内因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引发的坍塌、滑坡、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抢险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及时组织抢修被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监测及突发性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组织抢修受损毁的水利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旅游局根据情况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灾害区域游客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做好旅游设施的保护、排险和修复工作。
省气象局对灾区的气象情况进行监测预报,提供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武警湖南省总队协助公安机关控制事发现场及周边地区,保卫重要目标,制止违法行为,维护社会治安;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抢修公共基础设施。
省公安消防总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黄金十一支队组织开展工程抢险,抢救大型、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中被压埋人员。
23专家组
省指挥部组织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勘察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
3监测预警
31监测预警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等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省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于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标明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灾害点分布及其威胁对象、范围和重点防范期,并制定具体有效的防治措施,确保突发性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到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地质灾害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警示标志,制定排险防治措施,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3发放“防灾明白卡”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发放到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手中,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
33预警级别及发布
依据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为四级(可能性小)、三级(可能性较大)、二级(可能性大)和一级(可能性很大)等四个等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国土资源部门联合气象部门向公众发布。
34信息报告和通报
341信息报告
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4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性地质灾害出现的地点、时间、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343信息通报
各级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行政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应急响应
41突发性地质灾害分级
突发性地质灾害根据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四级。
(1)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中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4)特大型突发性地质灾害(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行动
421先期处置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上报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将险情信息通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确定撤离路线,根据情况组织群众开展疏散转移、自救互救,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发生。情况危急的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
422应急处置
(1)小型(Ⅳ级)、中型(Ⅲ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中型(Ⅲ级)、小型(Ⅳ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分别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州、县市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开展监测、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可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
大型(Ⅱ级)、特大型(Ⅰ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处置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以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灾害成因调查、发展趋势分析、应急救援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土资源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救援工作。
43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已消除,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灾民转移和安置、现场清理、灾害后续监测及必要的防范工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及恢复生产规划,统筹安排灾区的农业生产和恢复重建工作。
52总结评估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上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6应急保障
61应急基础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黄金支队、应急志愿者等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救援设施设备,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救援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省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切实提高全省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能力。
63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工作力度,提高应急防治能力和水平;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设,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突发性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全社会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或者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对过程中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对本预案进行修订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