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3-07 15:04 【字体: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修订《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湘建法〔2013〕357号

HNPR—2013—16014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房地产(住房保障)局、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处)、住房公积金中心、邵阳市建工局,株洲市招标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湘政法发〔2013〕20)要求,我厅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2010〕142号,以下简称《基准》)部分内容作如下修订:

  一、删除《基准》第五编“城市建设管理类”第二章“燃气管理”第一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容,增加“《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第一节(内容见附件1);

  二、将《基准》第五编“城市建设管理类”第二章“燃气管理”第三节“《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见附件2)。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2:《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1月25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限期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限期改正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限期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影响非常恶劣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基准

  处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二项规定的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规定的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毁坏、涂改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处10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公用燃气设施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关闭或者开启管道燃气公共阀门的。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后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二次责令后仍未及时停止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燃气企业、燃气销售网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等安全技术规程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定期检测、检修、更新燃气设施的;

  (三)无正当理由停止供气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湖南省燃气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燃气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安装、改装、拆迁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记的;

  (二)倒灌瓶装燃气的;

  (三)擅自倾倒瓶装燃气残液的;

  (四)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等活动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