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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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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分配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4〕7号

HNPR—2014—12030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7月24日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办法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结合我省就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是指每年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就业资金的分配原则是:(1)落实就业政策属地管理原则;(2)就业资金分配与就业工作管理事务相匹配原则;(3)公平、公正、合理、透明原则;(4)绩效优先原则。就业资金分配与就业政策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挂钩,资金向工作任务完成好、资金使用效益好的地方倾斜,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就业资金实行“以上年补助数为基数、按影响因素滚动调整”的分配办法。如果中央和省财政调整就业资金规模,则相应按比例调整各市州本级及所辖区(含非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市)、省直管县(以下简称县)分配基数。上年因特殊事项而增加的专项补助资金不列入分配基数。

  第四条 省对各市、县的分配数=上年度省对市、县的分配数×(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0.3+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调整系数×0.2+就业资金投入情况调整系数×0.2+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0.2+劳动力供给调整系数×0.1)。

  (一)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权重30%)

  根据各市、县上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和决算情况对比分析确定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得分,满分为100分。评分办法见附件1。

  就业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调整系数=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得分之和/100。

  (二)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调整系数(权重20%)

  根据上年度各市、县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就业工作综合评价、就业工作成效确定得分,满分为100分。各县得分由各市根据下达的目标任务考核确定。评分办法见附件2。

  就业资金支出绩效调整系数=就业资金支出绩效各项目得分之和/100。

  (三)就业资金投入情况调整系数(权重20%)

  根据上年度各市、县本级财政就业资金的投入决算数占其支出决算总额的比重,满分为100分。

  具体评分为:上年度投入数占其支出总额比重大于等于20%(武陵山片区和罗宵山片区按10%计算),得100分,比重每降低1个百分点,分值相应减少5分。

  就业资金投入调整系数=就业资金投入得分之和/100。

  (四)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权重20%)

  财政困难程度调整系数根据上年度各市、县人均财力分档确定当年调整系数。随着各市、县财力变化,财力分档和系数将适时调整。

  (五)劳动力供给调整系数(权重10%)

  根据统计年鉴从业人员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中未就业人数之和与全省平均数比较确定得分,满分为100分。具体分两个层级:第一层级,以各市州从业人员总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中未就业总人数之和与全省14个市州平均值比较,确定市本级得分;第二层级,以各县市区从业人员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中未就业人数之和与全省县市区平均值比较确定各县市区得分。具体评分规则为:各地从业人员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中未就业人数之和与全省平均值比较,取从业人员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数中未就业人数之和最高值为满分值、以达到平均值为基础分60分,根据最高值与平均值的差距计算出每增减5万人(不足5万人的以5万人为准)的增减分值标准,确定各地得分。

  劳动力供给调整系数=劳动力供给得分之和/100。

  第五条 因系数调整导致分配总额结余或短缺的,原则上按同比例相应调整分配数额。

  对于就业资金使用比较规范、工作实绩突出的地方,结余资金可给予重点倾斜。

  对于上年度除自查自纠以外查处的任何违规使用资金的,按其实际违规额度扣减就业资金。

  第六条 就业资金原则上全年分两次拨付:

  (一)预拨资金。在我省收到中央财政预拨就业补助资金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上年转移支付及各地就业资金使用情况按一定比例对市、县预拨就业资金,以保证各地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按因素法分配、结算资金。在中央财政补助我省就业资金总指标下达后,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提出年度就业资金分配意见,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将余下的就业资金拨付到市、县。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省直管县和市州本级。对于非省直管县的补助资金并入市州本级下达,各市州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省厅下达的资金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资金分配、下达到非省直管县,并将分配方案抄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第八条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南省实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8〕20号)的规定,认真履行政府促进就业的法定职责,不断调整和完善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基本建设支出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0〕21号)同时废止。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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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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