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12-29 15:17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0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农业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挂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省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省农业厅、原省委农村工作部(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参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业、农垦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订我省农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组织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四)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资产财务管理,拟订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五)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订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六)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研究制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贯彻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工作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

  (八)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食用菌菌种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依法负责渔船、渔港、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农业生产资料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实施农机惠农政策。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贯彻执行国家动植物防疫检疫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性动植物防疫政策建议并指导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省内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制定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十)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二)制定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境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承担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四)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发展节水农业。

  (十五)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六)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七)承办省委、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委员会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委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承担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承担全省农业、农村工作的协调和综合工作,组织研究全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中的问题,提出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发展和改革工作;起草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要文件和综合性材料;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组织实施农业、农村工作的考核评价;负责收集、综合、反映农业农村工作动态与信息。

  (三)法规处。

  组织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农业农村经济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贯彻落实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体系建设,配合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指导与服务工作,组织行政应诉工作,承担委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承担畜牧水产、农业机械化、兽医等行政管理及相应行政审批工作。

  (四)发展计划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

  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全省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规划和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承办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和遥感监测;配合做好行业扶贫、援藏、援疆等有关工作。

  (五)新农村建设处。

  指导协调新农村建设,研究提出新农村建设的政策与规划建议,抓好新农村建设示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新农村建设考核工作,参与指导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和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六)县域经济发展处。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改革的建议,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研究提出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与规划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县域经济年度考核工作,抓好县域经济情况综合和典型推介,参与农村小城镇规划和建设的有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业劳动模范管理工作。

  (七)农村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指导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惠农政策的落实。

  (八)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采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农村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

  (九)科技教育处(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承办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协调农民教育培训和农业教育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

  (十)农村可再生能源处。

  参与拟订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计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工作,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参与拟订和指导实施有关农村能源建设技术和产品标准,指导、协调全省沼气生态农业建设。

  (十一)粮油作物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灾后生产恢复,承担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承办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二)经济作物处。

  拟订经济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作物结构和布局调整、标准化生产工作;承办协调组织城镇蔬菜生产工作,参与组织城镇蔬菜流通工作,指导食用菌产业发展工作。

  (十三)农垦处。

  拟订我省贯彻执行国家农垦改革发展方针政策的政策建议和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垦区发展;组织垦区完成国家交给的政治、经济任务;协调垦区对外关系;组织提出垦区基本建设立项计划,申报国家相关项目资金;拟订南亚热带经济作物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四)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拟订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省农业产业化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指导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协调休闲农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参与指导农产品物流业发展。

  (十五)农产品加工处。

  拟订促进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

  (十六)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工作;承担实施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考核工作;承担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种子管理处。

  负责拟定我省农作物种业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承担农作物种子(种苗)审批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和调拨。

  (十八)外经外事处。

  参与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办农业对外援助的有关事宜,参与接受农业援助工作,承办协调管理我省与有关国际农业组织或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事务,承办涉及与港澳台地区有关的农业事务,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农产品出口事务。

  (十九)财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保险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实施方案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委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二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纪检组长1名,总农艺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6名。原接收2010年度军队转业干部增加的副处级领导职数1名暂予保留,按有关规定予以消化。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厅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其他事项

  (一)撤销省乡镇企业局(省农业产业化服务局),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一并核销。

  (二)省畜牧水产局、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省农业委员会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将省农村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原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归并省农业委员会机关,上述三个单位原核定的机构编制及领导职数一并核销。

  (四)将省农村经营管理局、省农垦局、省种子管理局分别更名为省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省农垦管理服务站、省种子管理服务站,为省农委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只出不进、出一减一。

  (五)省农业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只出不进。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