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衡阳市加快推进服务业
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3〕79号
HNPR—2013—0107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10年8月,衡阳市获批全国首批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确定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的通知》(发改产业〔2010〕182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衡阳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地支持政策
(一)省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解向试点区域倾斜,优先保障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服务业重点项目。
(二)对旅游项目用地符合单独选址用地报批条件的可按单独选址报批;旅游景区内成片的,在不改变土地原用途和功能、保持原貌的前提下,可办理土地流转;旅游风景区周边(南岳衡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外)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区域,在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前提下,可建设低密度、低容积率、高品质的旅游地产,但禁止变相建设别墅类房地产、高尔夫球场、赛马场等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项目。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非营利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三)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自主开发旅游项目;允许利用非耕农用地、林地等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作价出资、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税收支持政策
(四)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分离后的服务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给予减免税照顾,其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兼并、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六)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对试点区域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等试点行业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免征其自用房产和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对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九)加大对服务业领军人才培养力度。对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其上交个人所得税留地方部分三年内予以全额返还。
三、财政支持政策
(十)试点区域内服务业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税费,省留成部分由省财政奖补原企业;对上市成功的,省财政给予上市费用补贴100万—200万元。
(十一)对从省外引进的重大高端服务企业和项目,省政府“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在行政审批、财税政策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集聚区建设支持政策
(十二)优先支持试点区域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对入驻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内的企业享受省级工业园优惠政策。
(十三)允许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经当地政府批准自建公租房性质的公寓,用于解决引进专业人才和具有一定技能的员工住房问题。
五、组织保障
(十四)省建立衡阳市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研究解决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重大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和衡阳市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