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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4-09-03 10:41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的

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14〕29号

HNPR—2014—00029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湘设立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本文件所称跨国公司是指运用一体化全球战略,通过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公司,从事国际化生产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在全球或区域处于领先地位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二)本文件所称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在湘投资或合资设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并对所投资或授权管理企业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全球或区域管理总部和功能总部。

  (三)跨国公司申请认定总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跨国公司年营业额在50亿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2、总部企业为在湘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000万元及以上,并满足以下条件:

  全球或区域管理总部: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年营业额5亿元及以上,在湘年纳税额(地方分成部分,下同)2000万元及以上。

  功能总部(含投资中心、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物流中心等):研发中心年研发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投资中心年投资额5000万元及以上;其他功能性总部年营业额2亿元及以上,在湘年纳税总额500万元及以上。

  二、用地支持政策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项目选址、合规审查、用地报批、征地拆迁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总部企业工业项目用地,可根据地方产业政策以行业分类为条件采取招拍挂出让,经批准可采取弹性用地年限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按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金融支持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针对总部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供应链融资,依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及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境外融资和通过在境内发行企业债券、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或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六)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开展跨国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统筹使用境内外外汇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适当放宽境内再投资、境外放款等管理。

  四、财税支持政策

  (七)整合省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的总部企业厂房建设、技改研发、产品进出口等给予支持。对总部企业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新认定设在企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给予项目资金补助,并积极推介其申报国家有关专项资金。

  (八)对来湘设立研发中心,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总部企业,可按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研发费用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税前加计扣除。

  五、服务保障措施

  (九)对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化出入境手续。对因工作需要出境的中国籍员工提供出境便利。对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总部企业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申请2—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80天的访问签证。对总部企业的外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可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在中国永久居留手续。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直系亲属需要在湘就学、就医、就业、落户的,由总部企业所在地政府提供便利化服务。

  (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总部企业对口联系服务制度,帮助总部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湖南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起草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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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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