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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5-28 08:52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26号

HNPR—2013—0102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2日 

湖南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行为,保护艺术品市场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艺术品市场的繁荣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是指艺术创作者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创作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绘画、书法、篆刻、雕塑、摄影、装置等作品,以及艺术创作者许可并签名的有限复制品。

  属于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艺术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经营,是指艺术品的收购、销售、租赁、经纪、网络交易、拍卖及商业性展览等活动。

  本规定所称艺术品中介服务,是指受艺术品创作人或持有人的委托,为艺术品经营活动提供的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等活动。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艺术品市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艺术品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支持依法成立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是由艺术品创作者、艺术品市场经营单位、艺术品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省级艺术品市场行业协会在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依法制定艺术品市场经营单位等级标准、艺术品市场服务单位服务标准等行业标准和行业管理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或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当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和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且在登记之日起15日内到其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从事艺术品经营及中介服务的单位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如实填报的备案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第八条    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所交易的艺术品来源合法;

  (二)出示或公示交易艺术品的创作年代、创作者、材质、规格、价格等基本信息;

  (三)应交易相关方的要求,提供防伪登记证书、鉴定、评估文件,或者能够证明艺术品真实性与合法来源的其他文件。通过拍卖和网络交易的艺术品,应在上市前经过防伪备案登记;

  (四)交易记录以及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以上,交易相关方要求在专业网站上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五)依法纳税。

  第九条    禁止经营含有下列内容的艺术品: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宗教、民族风俗习惯的;

  (四)宣扬或者传播邪教、迷信的;

  (五)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六)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丑化、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条    举办大型的商业性艺术品展览活动,应当有详细的组织方案和举办单位的相关证明。

  有国(境)外艺术家作品参与的展览活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涉外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艺术品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下列事项:

  (一)本机构互联网网站域名;

  (二)本机构依法登记、备案的资料;

  (三)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

  (四)接受委托进行艺术品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的协议书标准文本,约定鉴定、评估的适用范围;

  (五)艺术品咨询、防伪、登记、鉴定、评估的规程;

  (六)以本机构名义向委托方出具的鉴定、评估结论的标准文本;

  (七)向委托人出具的防伪、鉴定、评估证书样本;

  (八)存续年限在10年以上的防伪、鉴定、评估纸质档案。

  艺术品防伪、鉴定、评估纸质和电子档案,应当允许委托人查询,或者经双方许可,允许第三方查询。

  第十二条    艺术品市场中介服务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应实行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以标明的费用,也不得实行价格歧视。

  第十三条    接受艺术品创作人或艺术品持有人委托,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对标的艺术品进行防伪与登记,应当制作规范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向委托人出具防伪登记证书。经过防伪登记的艺术品,防伪登记单位应保证可辨认标的艺术品的唯一性,并通过网站等现代化传播渠道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查询和方便快捷的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对标的艺术品进行鉴定服务,应当有3名以上专业鉴定人员参加,依照规定的鉴定流程开展鉴定活动。鉴定结束后必须向委托人提供制式鉴定证书,并对鉴定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艺术品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对标的艺术品进行价值评估服务,应当有3名以上专业评估人员参加,依照规定的评估流程开展评估活动。评估结束后必须向委托人提供制式评估证书,并对评估结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艺术品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其内容包括:

  (一)通过政府网站公开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与服务范围、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为艺术品交易参与方提供查询、维权等服务;

  (二)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开;

  (三)发布消费警示,定期向社会公布不诚信企业的名单;

  (四)评定诚信等级,每2年开展一次诚信单位诚信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艺术品生产单位或个人制售假冒他人名义的艺术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艺术品经营单位故意隐瞒艺术品销售信息,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害的;

  (三)艺术品防伪、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误导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第十八条    文化、公安、工商、税务、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监督管理艺术品市场的具体措施,开展针对艺术品市场的执法检查,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文化、公安、工商、税务、版权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艺术品市场管理和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从事艺术品经营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本规定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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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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