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
使用管理的意见
湘政发〔2013〕39号
HNPR—2013—00051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附加”)是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保障城镇市政基础设施正常运行、提高路灯照明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提高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城市正常安全运行,推动路灯节能改造,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全省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征收、规范管理、节约高效的原则,规范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提高路灯照明公共服务质量,积极推进路灯绿色照明节能改造。
二、工作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明确城市建设管理、财政、物价、能源监管、电力、税务等部门责任,确保公用事业附加足额收取,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执收公用事业附加,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决算,提供路灯照明公共服务。财政部门负责公用事业附加征收管理,审核年度收支预决算,办理资金拨付,并会同物价部门制定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物价部门负责制定公用事业附加征收标准,监督收费执行情况。能源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规范公用事业附加执收的市场秩序。电力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征缴公用事业附加。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三、征收范围及标准
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公用事业征收细则。各地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城市、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均应缴纳公用事业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符合税法规定条件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
四、征收方式
公用事业附加实行统一委托征收管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省电力公司统一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政策规定,足额征缴公用事业附加。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得减免、缓交公用事业附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初向省电力公司开具由省财政厅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电力公司每月10日前将上月代征的公用事业附加缴入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要制定公用事业附加征收划缴操作流程,并确定代征手续费。由地方电网供电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应当委托地方供电企业征收。
五、资金使用管理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财政部门应当将公用事业附加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具体包括:市政路灯电费,运行维护人员成本,路灯维修、更新、改造成本等,不得挪作他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实际用电量将90%的公用事业附加按月划转各地,余下的10%按季度统筹安排用于路灯绿色照明节能改造等。
使用公用事业附加的路灯照明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市政道路、街道、市民广场、免费公园及公共绿地等设施。新建、改建市政路灯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等标准规范要求,经城市建设管理部门验收后,可列入路灯照明公共服务项目,其运行维护费用在公用事业附加中列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市政路灯运行维护制度,及时修复破损照明设施,亮灯率要高于95%,确保市政路灯正常运行。
各级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要制定市政路灯能耗标准和市政路灯维护定额。严格控制路灯能耗和管理人员编制,对能耗高、人员超编地区,应当按标准核定开支。编制市政路灯绿色照明发展规划,制定路灯绿色照明节能改造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科学设置路灯数量,加强路灯运行管理,防止过度亮化现象和电力浪费。鼓励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市政路灯节能改造,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的费用从公用事业附加中列支。
六、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要对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切实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确保资金规范征收、高效使用。审计机关要对公用事业附加征收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通报审计情况。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用事业附加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对擅自改变公用事业附加征收范围、标准,擅自缓、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公用事业附加的单位及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由地方电网供电的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的年度收支使用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