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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2-31 11:25 【字体: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

公布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湘价服〔2013〕134号

HNPR—2013—38021

各市州物价局、水利局(水务局):

  为规范水利系统服务收费行为,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794号)、《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0877号)和《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事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坚持自愿、诚信、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方付费的原则,签订服务协议,依约提供服务方可收费。不具备执业资质、未签订服务协议或未提供协议规定的服务,均不得收费。不得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弄虚作假、非法交易和违规收费。

  二、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各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实际,对其中表列1—7项服务收费在省定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表列8—11项涉及建设项目收费,收费标准应随建设项目相关收费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本通知未列入的新开展的不具强制性的服务项目,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价格部门备案后执行。各级价格部门每年年末应将新开展的服务项目内容、收费标准汇总上报至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根据各地新项目收费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并公布全省统一的水利系统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资金管理。服务单位为有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收费使用财政非税票据,收费资金纳入财政监管;其他服务单位收费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凡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含水利管理部门)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委托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由委托单位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不得转由管理对象承担服务费用。

  五、根据《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执收单位收费前应持收费申请报告、单位资质材料到当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六、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水利系统服务收费监管,会同水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诚信管理机制。对发现、查出的服务及收费违规问题要及时依法处理,并报省物价局计入服务收费诚信档案,进行定期公布。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有关水利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水利系统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略)

  湖南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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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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