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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12-25 10:5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

湘政办发〔2013〕64号

HNPR—2013—0106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农村饮水安全是全省广大农村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重大民生问题。2005年以来,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连续9年作为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来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累计投入过100亿元,建成各类工程2万余处,解决了2000多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尤其是一些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饮水安全问题相继得到有效解决,被称为“民心工程”、“德政工程”。但是,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要求和农村居民期望还有一定差距。为切实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思路

  (一)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面解决国家规划内剩余的1338.9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基本解决洞庭湖区铁锰严重超标地区规划外205.68万人的饮水安全问题和山丘特别干旱区饮水困难问题,基本实现全省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到2020年,通过提质改造和配套完善,实现100%的乡镇、90%的行政村通自来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0%以上。

  (二)建设思路。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按照“区域统筹、城乡一体”的思路,分片区乃至整县整体推进,逐步形成城乡同网同质一体供水体系。对建制镇(乡)的镇区和集镇,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体推进,建设一批跨乡镇或单乡镇的规模化、标准化的集中供水工程,并辐射周边农村,以解决乡镇政府所在小城镇及周边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对城镇近郊,应结合城市已有供水能力和管网建设,统筹安排,尽量延伸向周边农村供水,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对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按照“多村联体、单村或联户解困”的思路,通过兴建联村、单村和联户小型供水工程,解决广大山丘区群众的饮用水问题。

  二、突出工作重点

  (一)修订完善实施方案。各地结合2013年特大干旱所暴露出的问题,对前几年的工作进行一次中期评估,摸清底数,核实农村饮水不安全人口,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规划设计,按照城乡联网、整体推进、资源共享、余缺互济、应急互助的一体化供水要求,科学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综合考虑区域内现有供水设施情况、供水专项规划、水源条件、设计供水范围、受益人口、建设投资、运行成本、效益和未来发展趋势等主要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规模和方案,确保项目建得成、用得起。实施方案还要对照工作目标,统筹考虑规划内和规划外饮水不安全人口。对水源的水量应作充分论证,水质作全面检测分析,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操作简便的要求,采用适宜的水源和水处理工艺,提高供水保证率和水质达标率。

  (二)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自下而上、先急后缓、择优奖励”的推进机制,通过“一事一议”制度引导群众筹资投劳,省里重点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的地区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建立完善村组群众参与建设、管理和监督的机制,赋予农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按照“政府主导、农民参与,以县为主、村镇协同”的原则,切实落实农民的受益主体和建设主体地位。大力推广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管水组织形式,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对跨乡、单乡等规模较大的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采取专业队伍管理和用水户协会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对联村、单村、联户供水工程,组建用水户协会,实行用水户参与建设管理的模式;对分散工程,实行政府支持,农户自建、自管。

  (三)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凡作为饮用水水源的水库、湖泊、河流、地下水富集区、地下暗河和岩溶大泉等,应依法划定水源地保护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污水排放和投肥养殖,杜绝污染源。各级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信息,各负其责,建立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信息监测报送和快速反应机制。加快建立水质检测站,力争到“十二五”末每个项目县建成一个农村饮水水质检测中心,实现对区域内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质检测全覆盖。

  (四)健全工程管护机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护和管理以县为主,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工程管护具体实施意见,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各地应结合实际,逐步构建城乡供水管理体系和服务网络,可以采取组建县级农村供水中心(总站)、乡镇供水分中心(分站)或委托专业队伍等方式,对跨乡、单乡或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实行专业化、集约化经营管理,定期巡查、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要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专项资金,其来源主要是市级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水费提留及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转让工程经营权的所得收益等,省财政根据工程运行情况在省对县的转移支付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适当补助。进一步落实用地和税收优惠政策,合理核定水价,实行包干水费和超量收费相结合的水费制度。省物价局应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电价政策,确保不增加农民负担,降低工程运行成本,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三、加大投入保障力度

  (一)纳入国家“十二五”规划的项目,其建设资金以国家补助资金和省、市州、县市区配套资金为主,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辅。按照现有投资标准,省财政厅足额落实省级配套资金,市州、县市区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在项目年度计划上要优先安排上年度地方资金配套到位率高、实施进度快和实际效果好的地方,形成“奖优罚劣”的机制。

  (二)积极争取洞庭湖区未纳入国家规划的205.68万饮水不安全人口,纳入国家补助范围。在纳入国家新增规划之前,由省财政厅按照现行标准,整合本级财政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资金,足额落实国家和省级财政配套投入额度,其余部分建设资金由市、县财政配套和受益群众自筹解决。

  (三)山丘区未纳入国家规划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可以采取向金融机构贷款的方式筹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资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由相关投融资平台作为贷款主体,利用信贷资金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还款采取政府兜底,承贷主体统贷统还模式。省人民政府建立“先贷、后投、再奖”的机制。先贷,即支持积极性高的地方向金融机构贷款,省财政实行贴息政策;后投,即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省财政及时投入资金,帮助地方偿还贷款;再奖,即对实施效益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工程,实行奖励补助,省财政把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四)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情况下,要大力引导社会资金的投入,该类工程可按照股份制形式明晰产权。明确该类工程同等享有土地、用电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政府相关部门在水源保护、项目审批、施工组织保障、竣工验收、水质检测以及运营管理等方面提供指导服务。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资金筹措、工程建设、质量效益、维护管理及水质安全保障等全面负责。要通过层层落实责任制和签订责任书,把市、县、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责任、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调整充实各级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力量,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省、市、县三级应建立由水利部门牵头,发改、财政、卫生、环保、国土资源、物价、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管理能力建设,切实担负起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维护、安全保障、技术指导等监督管理工作。

  (三)严格考核和问责。把农村饮水安全目标任务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纳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监测考评指标体系。各地要制定严格的考评和责任追究办法,每年年终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对目标任务完不成以及群众意见大、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进行约谈,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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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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