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军区司令部
关于大学生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3〕55号
HNPR—2013—0105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总参谋部等部委《关于做好征集大学生入伍工作的通知》(参动〔2013〕69号)精神,为积极适应征兵时间调整改革新形势,加大征集高素质兵员工作力度,经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就被高校录取的大学新生、高校在校生和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着“谁批准入伍、谁主要负责优待”的办法落实入伍大学生服义务兵役优待政策,家庭优待金和到新疆、西藏服役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发放,其家庭享受的军属待遇和其他相关优待政策由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二、大学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后,按照城镇户籍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于新兵起运前一次性发放两年的优待金,并同时发放到新疆、西藏服役的一次性奖励金。
三、大学生入伍退兵的,当事人应在退兵后一个月内向批准入伍地人民政府退还家庭优待金和到新疆、西藏服役的一次性奖励金。
四、有条件的地区可提升大学生义务兵优待政策,进一步调动适龄青年大学生参军积极性。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司令部
201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