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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9-13 09:53 【字体:

关于印发《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

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处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湘国资〔2013〕73号

HNPR—2013—27001

监事会各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的编报处理工作,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现将《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处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反馈。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4月12日 

 

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

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处理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监事会报告)编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编报工作规则》(国监办发〔2010〕8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则适用于监事会情况报告(以下简称情况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监事会专用函的编报处理工作。

  监事会专用函的具体编报处理按照《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用函工作规范》(湘国资监督〔2011〕271号)执行。

  第二条 监事会报告是监事会重要工作成果,是监事会工作成效的重要体现,要在深入开展检查和充分研讨的基础上,根据监督检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经整理、归纳、核实、综合分析和提炼,形成监事会报告。

  第三条 监事会报告应客观评价企业情况,侧重反映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充分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明确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监事会报告应体现时效性,情况报告、专项报告应在当期监督过程中及时提交;年度报告在每年度监督检查结束后及早提交。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第五条 监事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委内有关处室以及派驻企业处理和整改落实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应及时报告或与企业交换意见,并跟踪处理落实情况,处理落实结果在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反映,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第六条 监事会情况报告、专项报告、年度报告和专用函为内部资料,流转过程中要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第七条 监事会和监事会工作处分别承担报告运转相关工作。监事会报告一般通过监事会工作处上报。

  第八条 监事会工作处要及时上报相关报告,情况报告1个工作日内上报,专项报告2个工作日内上报,在收齐各办事处年度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上报年度综合报告或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章 情况报告和专项报告

 

  第九条 监事会在当期监督过程中针对出资人关注的,以及不构成专项报告内容,但需反映的其他重要情况和问题,提交情况报告。

  第十条 专项报告分为重大专项报告和一般专项报告。监事会每年选定如战略规划、重组改制、产权转让、业绩考核、薪酬分配、会计信息质量、财务风险控制、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及负责人履职情况等若干专题,提交一般专项报告;监事会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的经营行为、重大决策不合规、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风险或问题等,及时提交重大专项报告。

  第十一条 情况报告和专项报告采取“一事项一报告”或“一企业一报告”形式。

  第十二条 专项报告结构主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及原因分析,监事会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三条 情况报告和专项报告由监事会起草,并经监事会主席签署,通过监事会工作处报省国资委,重大专项报告经省国资委主要领导批示后上报省政府,紧急情况在报告省国资委后也可由监事会主席直接向省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情况报告由监事会向企业反馈意见;一般专项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起草向企业反馈意见的函,省国资委核发;重大专项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起草整改通知,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

  第十五条 监事会工作处及监事会对企业落实省国资委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关注。对企业处理不力的由监事会工作处协同委职能处室督办,并视情况上报省国资委或省人民政府。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分为年度监督检查报告(每届任期前两年出具报告)和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每届任期第三年出具报告),每年5月底前提交监事会工作处。

  第十七条 在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重点核实企业资产及经营效益,揭示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监事会意见和建议,出具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八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结构包括:引言、企业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监事会意见和建议及附件。

  第十九条 结合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情况,在每届监事会任期第三年开展对企业的全面监督检查评价,对企业经营管理及改革发展情况、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事项开展集中检查和评价,出具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

  第二十条 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结构包括:引言、企业概况、公司资产状况与经营业绩评价、公司组织结构和合规性评价、内部控制和风险管控评价、董事会和经理层履职情况评价、落实省国资委有关整改意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监事会意见和建议、监事会保留意见说明及附件。具体内容按照《湖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检查评价办法》(湘国资〔2010〕84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建议。揭示涉及国有资产安全、企业及其负责人违法违纪违规、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分项反映需要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委内有关处室以及企业处理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一)需要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解决的问题,提出明确处理建议。已先行提交情况报告或专项报告的,需要在年度报告中反映,并说明后续进展情况,明确已处理、未处理或正在处理。

  (二)涉及委内有关处室处理的问题,已先行提交情况报告或专项报告的,在年度报告中反映有关处理情况。

  (三)涉及企业自行纠正和改进的重大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即时与企业交换意见,向企业提供书面材料,督促企业整改,并在年度报告中反映企业整改结果。

  问题描述应做到要素齐全,定性准确,引用法规适当。需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支持解决问题的建议应与问题相对应,一事一建议,并明确处理的具体部门。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须经监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监事会主席审核、签署,由监事会工作处统一汇总并出具综合报告,一并报省国资委批准后上报省政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抄送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起草向企业反馈意见的函,省国资委核发;年度监督检查评价报告由监事会工作处起草整改通知,省国资委向企业下达。

 

第四章 报告行文要求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报告应内容完整,重点突出,反映企业主要成绩和问题,篇章布局详略得当。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报告应评价客观,有结论性意见,定性准确,依据充分,语言平实。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报告应观点统一,通篇围绕核心内容形成有机整体,相互照应,避免上下文缺乏连贯或重复。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报告应条理清晰,标题应简明扼要,可直接以问题性质为标题,避免层次过多。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报告文体格式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湖南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具体由省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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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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