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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9-13 08:57 【字体: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

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3〕205号

HNPR—2013—17003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5月31日 

 

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与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建立健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长效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2〕740号)精神以及国家、部省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特就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农民工工资的管理范畴

  (一)农民工工资系指农民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务服务后,依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应获得的劳务收入。

  (二)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区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等其它款项。施工合同中应包含有违反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有关规定的违约金责任条款。

  二、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工作责任

  (一)农民工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依法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工资及时足额发放,是贯彻以人为本理念,也是确保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切实将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作为项目管理的重点工作。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建立“施工企业负责、建设单位督办、主管部门监管”的保障机制,其中省管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监管;省管以外的水运项目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BOT项目由合同签订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以落实各方责任,发挥各方合力,确保公路水路工程项目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为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环境。

  三、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相关制度

  (一)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1、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合同金额为基准,高速公路路基工程预存1.5%,路面工程预存1%,交安工程预存1%,机电工程预存0.5%,绿化工程预存3%,房建工程预存2%;水运工程预存1.5%;国省干线公路项目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标准;农村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相应标准。

  2、建设单位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后,建设单位在支付第一期开工预付款(不支付开工预付款的工程,在支付第一期工程计量款)时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农民工保障金存入银行专户。

  3、严格规范专用账户收支管理。除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外,不得挪作它用,切实保证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账户资金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做到专款专用。

  4、建立健全保障金管理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后,建设方应计算合同内工资总额,编制人工经费预算,并在每期计量支付中单列。在动用保障金后,要在下期计量中补齐。交工验收合格且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50%的保障金,剩余的50%半年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含活期存款利息)。

  5、已开工建设项目未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在本规定实施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的工程计量款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补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并以厅交通建设造价管理站核准的未实施工程合同金额为计算基准。

  6、当发生农民工工资纠纷时,施工企业要对工资纠纷承担举证责任,施工企业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举证时,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报表,分析确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金额,然后从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直接垫付。

  7、高速公路BOT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前,项目法人应按总投资1.5‰比例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至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定银行专户。未预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BOT项目,投资建设法人应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两个月内与省交通运输厅或自行组织招商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条款,在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补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存金额按剩余工程量的1.5‰计算。交工验收合格且未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退还50%的保障金,剩余的50%半年后由项目法人申请,经省交通运输厅或市州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退还(含活期存款利息)。

  (二)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1、施工企业或用工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本人或具有劳务资质的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依合同约定要求劳务公司与每一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工日单价或计量单价)和支付方式等。施工单位临时或短期聘用的农民工应签订短期临时合同,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

  2、施工企业应为农民工核发带工号的上岗证,进场农民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施工企业要建立“花名册”、“考勤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反映农民工姓名、籍贯、身份证号、工种、进场时间、出勤情况、退场时间、工资卡号、工资发放等基本信息,并将农民工基本信息汇总后报建设单位备案。

  4、施工单位应督促分包企业做好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将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并入施工企业实名台账管理,并对分包企业农民工管理负总责。

  5、建设单位要建立分合同段的农民工管理系统,在财务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对本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6、农民工就位后,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完成登记、办证手续。人员发生变化,施工单位应在15日内办理变更报备手续。

  (三)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发放管理

  1、施工企业应为每一位农民工办理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推行由银行直付工资的管理方式。办理的银行卡,必须严格发放到农民工个人手上,并保存发卡现场录像资料。

  2、施工单位每月上报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农民工工资表,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时,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工资表统一发至农民工工资专用卡上。施工单位申报计量时间过长的,建设单位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用于支付。

  3、推介农民工工资专用卡AB制,即每个月工资的70%发至A卡,供农民工日常使用;工资的30%发至归农民工所有、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管的B卡,B卡上的工资在农民工特殊需要时,依申请应一次性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4、临时或短期聘用(30日内)的农民工工资可采用现金支付,支付时农民工本人应在工资册上实名签字,不得代签,施工单位要将发放情况影像存档,建设单位对此进行督办。

  5、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大小,由财务部门的专人从事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监督工作;施工企业也应在财务部门设置专门人员对农民工工资进行管理。

  6、推广使用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用友集团畅捷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研发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鉴定的“农民工人力资源管理系统”。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托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施工企业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系统,加强对项目和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全面监控,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及时督办予以解决。

  (四)建立预防拖欠责任制

  1、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及“谁管理工程、谁预防拖欠”的原则,建立各单位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施工企业对分包企业和有关劳务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管理责任和连带清偿责任。

  2、经核实确认后,必要时,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先行垫付;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双方结算时按合同约定予以抵扣,违约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四、坚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定期清理督查

  (一)施工企业要定期自查。各施工企业要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自查,检查各承建合同段、有关分包单位劳务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确保不留死角;发现问题要立即纠正或整改,防止问题累积和扩大。

  二)建设单位要及时清查督办。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资金筹集,及时支付工程款,对工程计量支付要进行清理督办,对参建施工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及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检查。工资支付后,每个月由施工单位专门管理人员检查到位情况并向项目业主写出检查报告。项目业主专门人员每月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农民工到位半个月仍未办理工资卡及未录入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起依合同约定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10000元。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文件要求,定期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款支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的要督促相关单位支付到位;对支付存在纠纷和争议的,要依据合同,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

  五、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一)加强资金筹措。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加强开工前资金到位情况审计,确保资本金足额到位,资本金不到位的不得开工。

  (二)强化合同管理。建设单位要把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与管理的规定及违约责任追究作为条款列入到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中,并对施工企业履约情况加强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建立相应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三)强化市场监管。结合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的考核评价,把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情况和劳动用工管理情况作为考核的重点内容。凡确因农民工工资拖欠造成民工集访,发生一次,建设单位年终考核扣减10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扣30分;发生二次,建设单位扣减30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降低一级;发生三次,建设单位考核降低一个等次,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规范分包管理,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于以农民工工资拖欠名义讹诈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的恶劣行为,报送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四)落实农民工工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单位将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关维权电话等信息按规定公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用工指导,增强农民工依法维权意识,营造公平、正义、有序的建设环境。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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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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