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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9-12 09:55 【字体: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建规〔2013113

HNPR—2013—16005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株洲市规划局、湘潭市城乡规划局:

    现将《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422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
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保障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态绿心地区,是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域。其具体范围由《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第二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范围内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和片区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指导、审批、监督、行政执法职责。

  第四条 按照《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相关规定,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组织编制生态绿心地区本行政区域内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前应征求省两型社会建设实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的意见。

  第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组织修改:

  (一)城市总体规划、《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长株潭城市群核心区建设管治规划》修改调整后需要修改的;

  (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经评估后确需修改规划的。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同意后,原组织编制机关方可组织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修改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先修改上位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后,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批。

  第六条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下列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核发:

  1.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设区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

  4.省人民政府要求加强监管的其他建设项目。

  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书面意见;设区城市及其有关部门和县(市)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前,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片区规划、《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选址的书面意见的,核发之前应当取得省两型社会建设实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准入意见书》。

  第七条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跨设区城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及禁止开发区范围内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限制开发区可以兴建的建设项目及控制建设区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除跨设区城市行政区域建设项目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

  生态绿心地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由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禁止开发区不得安排临时建设。

  第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管职责。

  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监督检查制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履行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监督管理职责。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专项报告本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管理情况,将办理生态绿心地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情况汇总报备。

  第九条 未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当事人自接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城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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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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