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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下放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8-31 11:04 【字体:

关于委托下放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

备案事项的通知

湘食药监发〔2013〕36号

HNPR—2013—45005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实践活动,进一步简政放权,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省局将再次委托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和下放部分备案事项到各市州局,取消部分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需经市州局、县(市、区)局初审或出具证明材料这个环节,并明确对省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市州局不得再继续委托下放。现将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和下放的备案事项,以及取消环节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委托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科学研究、教学等单位申购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及其标准品、对照品审批;

  (二)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三)非药品生产企业购用咖啡因审批。

  二、下放的备案事项

  (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负责人变更备案;

  (二)药品生产企业质量授权人变更备案;

  (三)药品(制剂)委托检验备案;

  (四)医疗机构制剂室的药检室负责人及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变更备案;

  (五)医疗机构制剂室的关键配制设施等条件发生变化备案;

  (六)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取消需经市(州)局、县(市、区)局初审或出具证明材料环节的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

  (一)取消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需经市州局初审的环节;

  (二)取消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换发及变更需经市州局初审的环节;

  (三)取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换发、变更审批中,需经市州局出具无违法违规或无未办结案件、未执行案件证明环节;

  (四)取消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需经市州局初审并需出具无违规经销假劣药品的说明及有效证明文件的环节;

  (五)取消药品、医疗器械招投标企业资质认定需经市州局签署意见的环节。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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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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