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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3-06-20 10:20 【字体: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加强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管理的通知

湘商商贸〔2012〕31号 

HNPR-2013-21001

各市州商务局: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09〕227号)和财政部、商务部有关内贸资金管理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项目申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申报项目要有利于提高行业专业化水平、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对于符合国家和省再生资源产业规划、积极贯彻国家标准、认真执行国家统计制度的企业重点予以支持,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年度项目安排。

  二、严格项目申报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可按当年下达的业务文件要求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报。项目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三)国土证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和机构的基本信息表;

  (五)项目招投标文件;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项目建设方案;

  (八)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以及利息支付凭证等文件;

  (九)社会绩效评价报告,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环保效益、解决就业、税收、承担社会责任情况等内容;

  项目建设完成后,要向商务部门书面提出项目验收申请,资金拨付后3个月内,由项目承建企业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并提供项目审计报告。

  三、认真组织项目评审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州商务局、财政局推荐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参与评审的专家应由5人以上单数的人员组成,包括行业、信息化、财务和商务领域的人员。与申报企业和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工作。项目评审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专家对项目的评审结果和当年下达的财政预算额度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州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当地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商务厅备案。备案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文件。

  四、加强跟踪问效

  凡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支持并报商务部备案的项目,市州商务局须建立企业和项目档案。项目资金拨付后6个月内,由市州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聘请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和绩效评价。审计和绩效评价报告除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留存外,须报商务部备案。

  对虚报、骗取、截留、挪用支持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收回资金外,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商务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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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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