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
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移发〔2012〕14号
HNPR—2013—66002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现将《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稽察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稽察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库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稽察行为,确保移民安置质量和资金安全,切实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规划实施稽察暂行办法》(移稽审〔2008〕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意见》(湘政发〔2010〕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稽察工作(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稽察)的基本任务,是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移民管理机构、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移民安置稽察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移民安置稽察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移民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移民安置稽察工作制度;
(二)研究制订移民安置年度稽察工作计划;
(三)组织开展移民安置稽察工作;
(四)收集汇总和发布移民安置稽察信息,起草整改意见通知书;
(五)负责督促移民安置稽察整改意见的落实;
(六)负责移民安置稽察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由省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组成稽察工作组进行。必要时可邀请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专家并抽调市县移民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参加。
第七条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移民安置项目的现场稽察工作;
(二)客观、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的情况,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提交稽察报告;
(三)对有关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第八条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具有较丰富的移民安置工作经验或项目管理、投资计划、社会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聘请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主要内容
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的规划设计管理情况进行稽察;
(二)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三)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的验收管理情况进行稽察;
(四)对担负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履职履约情况进行稽察。
第十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设计管理情况的稽察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开工前履行移民安置有关法定手续情况。
(二)移民安置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单位设计资质情况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实施情况的稽察主要包括:
(一)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前,实施管理人员培训、移民政策宣传、安置协议签订、监督评估机构委托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编制、报审、执行情况;
(三)移民搬迁及生产安置的组织实施情况;
(四)补偿项目的实施以及移民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五)移民安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工程项目建设落实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情况;
(七)项目建设遵守有关法规,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接受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情况。
(八)移民安置项目设计变更按照有关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情况;
(九)单项工程的组织验收情况;
(十)移民安置工作统计分析报告制度落实和移民安置工作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与管理情况;
(十一)移民安置实施效果情况。
第十二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情况的稽察主要包括:
(一)水库截流、下闸蓄水以及竣工前履行移民安置相关验收手续情况;
(二)法定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落实情况;
(三)历次移民安置验收提出的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对担负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相关工作任务的有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情况的稽察主要包括:
(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1、依法对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协助编制的情况;
2、移民安置协议的签定与执行情况;
3、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情况;
4、对本行政区域内淹没补偿费的拨付、监管情况;
5、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开展情况;
6、对移民来信来访和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处理,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工作情况;
7、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开展行政执法的情况。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
1、依法参与及配合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情况;
2、项目资金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
3、移民安置工程项目招投标执行情况;
4、淹没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和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5、接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监督情况;
6、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的自验情况;
7、移民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移民培训、移民安置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移民信访维稳工作的情况;
8、对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情况。
(三)项目法人履约情况
1、按照法定要求开展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的情况;
2、移民安置协议的签定和执行情况;
3、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委托情况;
4、淹没补偿费的缴纳情况;
5、枢纽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用地手续的办理情况;
6、对编制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的设计单位委托情况;
7、对移民安置的阶段性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的参与,以及对移民安置实施检查、淹没补偿费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的配合情况;
8、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突发事件和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参与处理情况;
9、对水库运行造成的滑坡、坍岸、浸没、泥沙淤积等问题处理费用,以及防护工程运行管理费用和违规超蓄责任的落实情况。
(四)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单位履约情况
1、承接移民安置相应规划设计任务单位的资质情况;
2、编制的实物调查细则、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移民安置规划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情况;
3、根据合同约定委派现场设计代表、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及技术指导等工作的情况;
4、参与移民安置验收的情况。
(五)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履约情况
1、对移民安置规划交底、项目资金年度计划审核、移民安置规划项目设计变更审查,以及移民安置验收等有关工作的参与情况;
2、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淹没补偿费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状况的跟踪监测评估情况;
3、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报告的编制及提交情况;
4、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信息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5、相关工作的配合情况。
第十四条 省移民管理机构定期组织对移民安置工作情况进行稽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专项问题进行专项稽察或调查。
第十五条 稽察工作一般在3个工作日前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被稽察单位,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移民安置稽察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发出稽察通知;
(二)被稽察单位填写稽察基础材料和表格;
(三)稽察组分析稽察基础材料和表格,收集相关材料,研究制定稽察方案;
(四)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
(五)现场调查及抽样检查;
(六)综合分析评价,编写稽察报告初稿;
(七)与被稽察单位交换意见;
(八)修改完成稽察报告,并上报省移民管理机构;
(九)稽察报告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印发。
第十七条 稽察方案主要包括工作任务、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稽察重点、确定样本、核查事项等内容。
第十八条 现场调查主要采取听取有关单位汇报,核实基础材料和表格的有关数据、现场查勘完成实物量的形象进度和质量、向移民群众和相关人员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稽察组成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省移民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 稽察报告
第二十条 稽察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稽察工作的概况;
(二)被稽察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履职履约情况;
(三)稽察内容及分析评价;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五)处理意见和建议。
专项稽察报告的内容根据专项稽察工作具体任务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移民安置工作管理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设计、施工、监理、监督评估、咨询等有关单位的资质。
第五章 稽察人员、被稽察单位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稽察人员依法稽察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三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的权利:
(一)向移民安置实施有关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参建单位、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和取证;
(二)要求被稽察项目的有关部门、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督评估单位及参建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数据、帐簿、凭证、报表,依法复制、录音、拍照或摄像,获取有关的证词、证据;
(三)进入与稽察项目相关的场所或地点,进行查验、取证、质询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依法行使职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移民合法权益;
(二)深入项目现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建设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完成稽察任务;
(三)自觉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应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擅自透露稽察情况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稽察人员不得参与和干涉被稽察单位的任何具体工作。
稽察人员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稽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被稽察的项目或单位任(兼)职的;
(二)曾参与被稽察项目的组织实施或在被稽察单位工作过的;
(三)与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责任人有直系或旁系亲属关系的;
(四)具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其他关系的。
第二十七条 稽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被稽察项目的重大问题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项目有关的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管理活动,致使被稽察项目的正常工作受到损害的;
(四)接受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的馈赠、报酬等费用,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宴请、娱乐、旅游等违纪活动,或者通过稽察工作为自己、亲友及他人谋取私利的。
第二十八条 被稽察单位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被稽察单位对稽察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组织稽察的移民管理机构反映。
第二十九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相关文件、合同、报表等资料,报告移民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三十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根据稽察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认真组织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省移民管理机构适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稽察组提出意见并经省移民管理机构同意,建议有关方面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和情况的;
(三)隐匿、伪报有关资料的;
(四)可能影响公正稽察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小型水库移民稽察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