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7-08-17 08:16 【字体: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

《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17〕8号

HNPR—2017—12017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南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2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科学院  

  2017年6月5日 

 

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农业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湖南省科技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省农业科技探索性基础研究及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协同攻关、农业科技人才培养、重大科技平台改进提质等农业科技创新的专项资金。

  根据农业科技创新工作的特点及其规律,专项资金原则上主要采取事前资助及绩效奖励的方式。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支持、讲求绩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绩效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全过程面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二章 支持类别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超级杂交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农业科技探索性基础研究及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协同攻关、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重大科技平台提质计划、农业科技成果示范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科技支撑计划及农业技术培训计划进行分类支持。具体如下:

  (一)超级杂交稻“种三产四”丰产工程。主要支持推广超级杂交稻新组合,充分挖掘其增产潜力,为国家粮食安全做出新的贡献。

  (二)农业科技探索性基础研究及宏观战略与政策研究。主要支持省农科院各研究所、中心开展探索性自主选题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研究、农业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以及青年引导资金。

  (三)农业科技创新联盟协同攻关。支持针对涉及全省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由参加湖南农业科技创新联盟的各成员单位联合协同攻关。

  (四)农业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支持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引进、培养,进一步优化科技人才资源布局,对成绩突出、获得重大科研突破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

  (五)重大科技平台提质计划。主要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和运营服务,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高农业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六)农业科技成果示范与地方特色产业发展科技支撑及农业技术培训计划。支持用于在全省开展科技成果的示范、推广及特色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重点从科技支撑方面扶持特色产业发展。开展全省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指导和技术培训,特别是支持贫困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查

 

  第六条 省农科院会同省财政厅按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不同类别,于每年第4季度前分别编制和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组成部门;

  (二)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

  (三)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第八条 项目申报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二)具有所申报项目所需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研团队;

  (三)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无不良记录;

  (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或申报负责人按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申报负责人必须保证所申报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农科院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并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或申报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具体、申报资料是否符合要求、同一项目是否存在多头或重复申报等。

  第十一条 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农科院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农科院组织考察。

  第十二条 省农科院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年度资金预算,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并按要求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科院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项目专项资金,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所有项目资金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农科院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农业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预算执行。如果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办发〔2017〕9号)等相关文件执行,其中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合作单位调整等重大调整事项,应当及时报省农科院、省财政厅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规范科研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科学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围,各类科技计划专项的支出科目和标准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不含参与科研的公务员)经报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开支劳务费;简化科技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科技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合并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重复提取、列支管理费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的,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按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公务卡”等非现金方式结算;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的,科研项目支出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单次总计1000元以下的小额费用除外。项目承担单位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于基层偏远山区(林区)的季节性劳务用工费用,无法办理银行卡汇款业务的,可以不通过银行转账,按照审批程序据实报销。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可优先使用,并向省农科院、省财政厅报告使用情况;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项目终止实施、撤消变更、未通过结题验收、整改后才通过结题验收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省农科院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农科院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省农科院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项目评审立项环节的参与主体实行信用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农科院负责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科学合理编制项目预算;制定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细则,优化评估程序和方法,规范评估行为,建立健全与项目申请者及时沟通反馈机制;制定财务验收工作细则,规范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制定或修订科研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和报销规定,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等相结合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实行内部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于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印发的《湖南省农业科技创新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15〕2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