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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7-06-01 13:48 【字体: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

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移发〔2017〕7号

HNPR—2017—66001

 

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

  为了认真落实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部门分工任务,切实做好我省第三批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帮助各地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1730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3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安置区特困移民解困避险试点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2〕35号)、《关于下放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工作审批事项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248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湘财综指〔2017〕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准确定避险解困试点对象

  避险解困试点对象为已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范围且生产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农村移民,确定的帮扶对象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居住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经国土资源部门鉴定必须搬迁的;二是生存环境恶劣,生活贫困,不搬迁无法摆脱困境的;三是长期居住在船上,生产生活方式以“水上漂”为主。

  确定避险解困试点对象的程序:

  (一)由移民户向村组提出避险解困和搬迁安置去向书面申请;

  (二)村委会组织召开移民户主会,进行民主评议,并张榜公示评议结果,无异议后,将结果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确定的避险解困试点对象要在村组再次公示。

  已纳入扶贫部门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不再纳入本批避险解困试点范围。

  各地在确定避险解困试点对象时要严格政策界线,不得随意乱开政策口子,不得扩大或缩小范围,不得弄虚作假。

  二、积极引导合理确定避险解困试点搬迁安置方式

  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安置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县城(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较强,有一定经营经验,土地依赖程度较低的移民引导采取进县城购房安置的方式。

  (二)乡集镇(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一般、经营经验相对不足,对土地尚有依赖的移民,引导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相对较好、基础设施比较完善的乡集镇安置。

  (三)中心村寨(集中或分散)安置。对就业能力低,依赖土地程度高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基础设施比较完善、区位条件和地质条件好、环境容量相对充足的中心村寨安置。

  (四)社会保障安置。对年老或因病、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直系亲属供养的移民,引导搬迁到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

  各级移民部门要遵循移民意愿,正确引导移民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搬迁安置方式,并由移民户主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1)。协议应明确如下内容:

  1.搬迁安置对象的姓名;

  2.搬迁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3.建(购)房补助标准、可享受建(购)房补助人口数、补助费总金额;

  4.建(购)房补助费的发放方式;

  5.完成搬迁安置的进度要求;

  6.搬迁安置对象原有房产及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三、严格执行避险解困试点建房补助标准

  中央安排的移民避险解困试点项目补助资金为人均2万元,地方配套的项目资金不得低于人均2万元。中央补助资金人均2万元用于建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宅基地和生产资料调剂、产业扶持、就业培训等,其中的建房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方式分别确定,进县城安置的为每人补助2万元;进乡集镇或跨乡镇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5万元;搬迁到中心村寨安置的每人补助1.2万元;搬迁至当地养老院、敬老院等进行安置的每人补助2万元。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的形式发放。建(购)房资金不足部分由移民自筹。各地要根据搬迁对象的意愿、经济实力和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引导搬迁对象适当控制建(购)房面积和总造价。

  在实施避险解困工作中,对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特指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申领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家庭)要优先安排,并分别按增加1人和增加半人的标准发放建房补助费。

  纳入本次避险解困试点范围的对象要求做到建新拆旧,建(购)房补助费的发放进度由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科学编制避险解困试点实施方案

  (一)各试点县市区移民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移民避险解困实施方案,其中:浏阳、耒阳、茶陵、湘乡、武冈、石门、慈利、宜章、蓝山、溆浦、新化等11个省直管县市的实施方案经市州移民局组织评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省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的实施方案由市州移民局组织评审并批复后及时报省局备案。

  (二)各试点县市区移民避险解困实施方案应结合当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进行编制。具体内容参照水利部移民局《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避险解困省级试点方案编制工作大纲(试行)的通知》(移后扶〔2013〕46号)的有关要求(详见附件2)进行编制。

  (三)在编制实施方案时,应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摸清底子,既要注意解决搬迁对象住房问题,配套完善饮水、道路、供电等基础设施,又要注意解决好搬迁对象的长远生计问题,保障搬迁对象原有农业资源的受益权。对新建的安置点,特别是集中安置点要做好地质勘查、设计、论证等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土地整理或调剂等方式,为帮扶对象提供部分耕地、园林或林地等生产资料。利用安置地资源优势,采取“一村一品”与“一户一策”相结合的办法,培育发展地方特色产业,扶持能够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业品加工业。加强劳动技能培训,开展对口培训、订单培训和证书培训,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帮扶对象就业增收。

  五、积极筹措项目配套资金

  根据国家14部委《关于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2978号)明确的“统一规划、作用互补、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原则,各试点县市区移民部门应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积极争取职能部门的密切支持和配合,并按照不低于中央补助资金的标准积极筹措项目配套资金,在资金安排上对避险解困试点安置项目工程给予重点倾斜。对相关行政性或服务性税费,各地要比照扶贫部门易地扶贫搬迁有关优惠政策执行,确保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六、切实加强实施管理

  (一)加强项目计划管理。实施方案报省局或市州移民部门审批后,各县市区移民局应按照省局制定的项目计划表格(详见附件3)并依据审查批复后的实施方案编报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其中:浏阳、耒阳、茶陵、湘乡、武冈、石门、慈利、宜章、蓝山、溆浦、新化等11个省直管县市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经市州移民局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报省局审批;其他县市区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市州移民局审批后及时报省局备案。

  (二)加强资金项目管理。各县市区移民部门要切实加强移民避险解困资金项目管理。要严格执行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挤占、截留、挪用移民避险解困资金,确保移民避险解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移民避险解困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三)加强实施进度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考核要求,遵循项目基本建设规程,认真抓好项目实施进度,务必在2017年12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第三批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任务。各县市区移民部门要认真落实项目实施进度月报制度,每月底以表格(详见附件4)形式向市州移民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市州移民局将相关县市区实施进度汇总后,于次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报省局。省局将对全省进度情况适时予以通报。

  (四)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在试点工作中,各地要坚持阳光操作,充分尊重移民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及时公开项目情况。移民建房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要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民选、民建、民用、民管,提高民主化管理程度。要针对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安置地点的选择、资金发放等重点环节,认真做好风险评估和应急预案,防止引发政策攀比等不稳定隐患,切实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

  (五)加强档案资料管理。试点县市区移民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认真做好项目实施的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避险解困试点对象要一户一档,档案资料应包括移民意愿申请书、县乡村三级审核意见、安置协议书、新旧房屋照片等。各试点县市区移民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填报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到户到人名册(详见附件5),由市州移民局汇总后报省局备案。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避险解困试点工作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地要及时成立特困移民避险解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明确牵头部门,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出台优惠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实现移民安居、资金安全、大局稳定的目标。

  (附件略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  

  2017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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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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