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
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11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粮食安全责任意识,全面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对重点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度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四条 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实施,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七条 重点考核内容:
(一)落实粮食安全主体责任。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加大政策扶持,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等。
(二)巩固粮食生产能力。守住耕地红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粮食产量,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健全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加强农业生态综合治理,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提高种粮比较收益等。
(三)抓好粮食收储。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网点,严格落实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切实保障粮食储备费用,加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等。
(四)维护市场稳定。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快推进仓储现代化进程,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等。
(五)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动粮食产业提质升级等。
(六)确保质量安全。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开展爱粮节粮减损行动等。
重点考核事项和指标详见《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单位依据《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提出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30日前印发《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年度考核细则》。
第十条 考核步骤。主要是自查、核查、组织抽查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检查或暗访。
(一)自查。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评分细则,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查书面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抄送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核查。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考核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被抽查的市州,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州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第十一条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部门核查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领导小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4月15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并纳入省政府绩效考核范围,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考核领导小组。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由省人民政府对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并于2016年2月28日前报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湖南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事项 考核指标 考核部门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一、落实粮食安全责任(8分) (一)落实保障措施(6分) 加强领导,保障粮食安全各环节工作力量;加大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细化农业、粮食等相关部门责任。(4分) 省农委、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加强风险基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补充机制。(2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二)强化监督考核机制(2分) 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2分) 省粮食局、省农委 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巩固粮食产能(40分,28分) (三)耕地保护(15分,13分) 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数量不减少;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执行政府领导离任审计制度。(8分) 省国土资源厅 省农委、省审计厅 抑制耕地抛荒;恢复绿肥生产,普及秸秆还田,改良酸性土壤,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7分,5分) 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 省财政厅 (四)粮食种植和总产量(8分,5分) 改善粮食生产结构,稳定粮食产量。(5分,4分) 省农委 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 产粮大县等粮食核心区和育制种大县建设。(3分,1分) 省农委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 (五)农田基础设施建设(7分,5分) 高标准农田建设。(3分,2分) 省发改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农田水利建设;南方节水减排水工程。(4分,3分) 省水利厅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委 (六)粮食生产科技水平(4分,2分) 开展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加快粮食生产标准化、机械化发展。(4分,2分) 省农委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粮食生产经营体系(2分,1分) 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2分,1分)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八)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3分,1分) 落实粮食补贴政策;落实农业保险。(3分,1分) 省财政厅 省农委、湖南保监局 (九)提高种粮比较收益(1分)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1分) 省发改委 省农委、省粮食局 三、抓好粮食收储(14分,12分) (十)粮食收购(6分,2分) 严格执行收购政策;科学布局收购网点;组织落实收购资金。(6分,2分)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中储粮湖南分公司、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十一)落实地方粮食储备(6分,8分) 落实地方粮食储备任务。(4分,5分)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保障储备费用。(2分,3分) 省财政厅 省粮食局 (十二)地方粮食储备管理(2分) 强化库存管理;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完善轮换机制。(2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湖南省分行 四、维护市场稳定(16分,30分) (十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4分) 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完善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和建设,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4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十四)仓储现代化(2分) “智慧粮食”工程。(2分)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十五)粮食物流(2分) 粮食物流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2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六)粮食调控机制(3分,4分) 健全调查统计体系;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建立地方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2分,4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中储粮湖南分公司 (十七)粮食应急供应保障(4分,16分) 建成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完善落实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4分,14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八)维护粮食市场秩序(2分) 加快粮食经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2分) 省粮食局 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促进产业提质增效(10分) (十九)新型粮食流通主体(6分) 实施粮油千亿产业工程升级版;继续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6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 (二十)粮食产业提质升级(4分) 实施湘米产业工程。(2分) 省农委 粮油深加工和副产品循环利用;推进主食产业化,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2分) 省粮食局 省发改委、省农委 六、确保粮食质量安全(12分) (二十一)源头治理(4分) 开展耕地土壤及农产品加密普查,建立耕地及农产品污染数据库与地理信息系统,划分粮食生产禁止生产区;建立耕地土壤环境、农田灌溉水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预警网络;加强粮食产地及周边污染源治理,指导开展污染耕地分区分类修复治理。(4分) 省农委 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 (二十二)保障体系(5分)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建立超标粮食长效处置机制。(2分) 省粮食局 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及质量监测机构建设;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监管和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3分) 省粮食局、省农委 省财政厅 (二十三)安全监管(3分)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3分)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粮食局、省农委
说明:1、在设置以上六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同时,由省农委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2分;由省粮食局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和节粮减损等进行定性评估,加减分不超过3分。定性评价指标加分后,考核总分不超过100分。
2、表中项目有两个分值的,前者为粮食主产区(长沙市、衡阳市、株洲市、湘潭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分值,后者为非主产区(邵阳市、张家界市、郴州市、永州市、怀化市、娄底市、湘西自治州)分值。
3、年度具体考核内容和分值由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提出,由省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审议后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