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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六大专项行动》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6-12-13 09:1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促进民间投资六大专项行动》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89号

HNPR—2016—01083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六大专项行动》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3日  
 
湖南省促进民间投资六大专项行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6〕12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主力军作用,针对当前影响和制约民间投资发展的突出问题,开展促进民间投资“六大专项行动”。

  一、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专项行动

  (一)开展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清理。按照国家鼓励社会投资要求,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市场准入对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推动自然垄断行业实行特许经营,放开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放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建设、运营市场,破除部门保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进一步放开民用机场、基础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配售电、国防科技等领域。在医疗、养老、教育等社会服务领域完善已有的配套政策,出台实质性措施。依法依规放宽市场准入,针对部分行业和领域对民间投资设置的各种显性或隐性壁垒,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实际、阻碍民间资本准入和公平竞争的文件或规定进行调整或废止。(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国防科工局)

  (二)加快健全开放透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完善节能节地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的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领域的PPP实施细则,切实解决民企与国企公平竞争问题。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合作。(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

  (三)加快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应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实施意见或细则,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对其是否影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要及时废止或修改完善。(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

  二、“放管服”改革助推民间投资专项行动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下放的坚决下放,最大限度为市场主体松绑,为民间投资破除各种关卡。尽快制定出台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和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实施办法,及时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加快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以减核准、减前置、减报建、减环节为重点,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审批流程,促进审批提速增效。加快推动部门横向协调联动和网上集中并联审批,部门内部推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部门之间推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建立多评合一、多图联审等中介服务协同机制。探索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准入制。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

  (二)强化协同监管能力。制定并公布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权力责任清单,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12358价格监管平台,加快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立全流程监管和挂牌督办机制。对非涉密项目,一律实行“平台受理、在线办理、动态跟踪、限时办结、依法监管、全程监察”。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家职业资格等,一律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接受社会监督。对工商登记,全面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对市场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建立“一单、两库、一细则”。(责任部门: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

  (三)提升服务水平。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平台,实现部门间数据共享,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取消、简化不必要的证明和手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编制发布办事指南,全面公开涉企审批管理服务事项及办理内容、办理流程、申报材料、办理时限等要求。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保留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编制公布全省各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没有法定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未纳入目录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减少中介服务环节和费用,将部分技术性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部门审批程序,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件。研究出台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为企业提供规范有序、竞争充分、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环境。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中介组织和审批部门脱钩,破除服务垄断,斩断利益关联,规范服务行为。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建立涉企政策网上集中公开制度,及时发布解读政策文件、发展规划、准入标准、投资信息和行业动态,公开发布非涉密的政府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资金、各类政府性基金申报程序和安排标准。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分析,合理引导民间投资。统计部门加强和细化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加强信息咨询服务。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统计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三、开展金融助力民间投资专项行动

  (一)落实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支持政策。落实“三个不低于”政策,做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审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续贷支持;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财务管理规范,但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按时还贷有困难的小微企业,落实好“不断贷、不抽贷、不压贷”的要求。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内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发挥商业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势,改进授信管理,优化服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支持金融及相关中介机构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和服务。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二)拓宽贷款抵押质押资产范围。在有效监管风险的前提下,大力发展知识产权、动产、收益权等质押融资,做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完善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权利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制度,积极开展创新类贷款业务。建立集中统一的动产和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质押登记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以便于金融机构查询和办理质押贷款。(责任部门: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

  (三)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全以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市县担保机构为骨干、省担保集团再担保为保障,以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覆盖全省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大资本金注入,充实省担保集团实力。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建立代偿补偿机制,省级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探索发展新型融资担保行业,试点推进政府欠款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完善银担合作机制,对政策性担保在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代偿期限、利率等方面予以支持。积极构建企业、担保、政府、银行四方风险分担机制。(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经信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

  (四)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改革创新政府产业投资方式,推进设立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风险可控”原则规范运作,加大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支持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建设的重要作用,加大专项建设基金对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政府通过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基金进行参股等方式给予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五)吸引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村镇银行、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等中小型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加快民营银行审核,成熟一家,设立一家,防止一哄而起。积极推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规范发展。(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湖南银监局)

  四、降费减负促进民间投资专项行动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统筹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工作,落实取消、停征、降标和放开一批涉企收费的政策措施,多措并举降低企业各类成本。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降费减负系列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促进涉企收费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让企业真正有“获得感”。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集中清理整顿不合理涉企收费和乱收费行为。针对企业反映各种评估收费、商业银行涉企收费等方面的问题,集中清理整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不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收费,特别是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评估、担保、登记、审计等收费行为,督促商业银行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凡是改由审批部门负责办理的事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费用。凡是由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办理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特定的中介机构。建立涉企金融收费清单制度,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查金融机构强制企业接受中介机构有偿服务项目的行为,以及发放贷款中附加隐形或变相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专项行动

  (一)优化政府信用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承诺,遵守与企业、投资人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基于公共利益确需改变承诺和约定的,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继续清理纠正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协调解决项目和协议履约中的矛盾、争议和投诉。集中清理政府对企业的各类欠款,制定分期还款计划,在规定时间内依法依规解决拖欠企业的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优化营商氛围,加快构建既“亲”又“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加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考核。(责任部门: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优化社会信用环境。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的市场主体在重大项目建设、政策采购、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公共资源交易、政府资金安排、企业债券申报、银行贷款、企业投融资管理和服务等领域设立“绿色通道”,让失信的市场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依法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净化价格环境。(责任部门: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三)优化涉企法治环境。强力整治利益驱动办案、违法扣押冻结涉案涉企款物等行为,着力解决企业诉讼“执行难”问题。深入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专项监督活动和“小标的大查封扣押”专项监督活动。进一步规范涉企检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健全重大项目联合督查机制、解决矛盾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对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工作绩效评估和追究问责。加大对建设项目周边治安环境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阻挠施工、强买强卖、强装强卸、强包强揽等恶意阻挠项目建设和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大项目顺利推进。(责任部门:省重点办、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优化社会舆论环境。引导各主流媒体积极宣传民营企业家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典型事迹,客观公正报道民间投资为促进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释放积极信号,提振发展信心。(责任部门:省政府新闻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发改委、省工商联)

  六、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措施落实效果督查督导专项行动

  (一)加强政策效果督查、督导和评估。针对促进民间投资政策执行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服务督导和第三方评估,完善政策定期评估和适时调整机制。建立民间投资通报、督办和问责机制,对政策尚未落实到位的,形成问题清单进行交办督办;对政策落实不力、政府违约失信、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等渎职、失职行为,严肃追责问责,曝光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责任部门:省政府督查室、省监察厅、省发改委)

  (二)健全民间投资协调促进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责任,建立民间投资协调促进机制。开通12345公共服务和举报投诉平台,及时受理企业各类诉求,建立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制,有效发挥工商联、行业商会、协会等作用,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民间投资项目挂钩帮扶常态机制,对重大项目采取“点对点”、“一对一”服务,帮助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完善投资和重点项目年度考核机制,增加民间投资指标考核比重,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扩大有效投资的良好导向。(责任部门:省发改委、省绩效办、省经信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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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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