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湖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6〕73号
HNPR—2016—0106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推进重大民生工程建设,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24日
湖南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对象 |
支出责任 |
主责单位 |
一、免费公共服务类 |
||||
1 |
就业服务和管理 |
有就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2 |
创业服务 |
符合条件的有创业需求的劳动年龄人口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3 |
就业援助 |
零就业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4 |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
城乡各类有就业创业、提升岗位技能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5 |
劳动关系协调 |
企业和劳动者 |
地方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 |
劳动保障监察 |
符合政策范围人员 |
地方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 |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
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就业人员 |
地方政府负责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8 |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 |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非户籍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9 |
健康教育 |
辖区内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0 |
预防接种 |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1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辖区内服务人口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12 |
儿童健康管理 |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3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4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5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6 |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7 |
卫生监督协管 |
辖区内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8 |
基本药物制度 |
辖区内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19 |
药品安全保障 |
城乡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20 |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
育龄人群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1 |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
育龄人群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2 |
再生育技术服务 |
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夫妇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3 |
计划生育宣传服务 |
辖区内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卫生计生委 |
24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 |
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25 |
农村应急广播 |
农村居民 |
以县级财政投入为主,各级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26 |
广播电视直播卫星户户通 |
有线电视网络未通达的广大农村群众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不足部分用户自行承担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27 |
公共阅读服务 |
城乡居民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28 |
全民健身服务 |
全体居民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体育局 |
29 |
残疾人就业服务 |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 |
市、县政府负责,省财政适当补助 |
省残联 |
30 |
残疾人体育健身服务 |
残疾人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体育局、省残联 |
31 |
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
城乡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文化厅 |
32 |
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 |
城乡居民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
省文化厅 |
33 |
农村电影放映 |
农民群众为主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
34 |
文化遗产门票减免 |
社会公众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省文化厅 |
35 |
体育场馆设施开放 |
全体居民 |
中央财政负担 |
省体育局 |
二、面向特定人群补助类 |
||||
36 |
义务教育免费 |
义务教育学校在校生 |
中央和地方政府按比例负担 |
省教育厅 |
37 |
寄宿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补助50% |
省教育厅 |
38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
37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试点)、8个沿西部边境贫困县(省级试点)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学生 |
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全额承担,省级试点地区省级财政承担并争取中央奖补 |
省教育厅 |
39 |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
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全日制残疾人中职学生,享受免学费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教育厅 |
40 |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生(县城除外)和部分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教育厅 |
41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教育厅 |
42 |
学前教育资助 |
家庭经济困难幼儿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奖补 |
省教育厅 |
43 |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
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普通高中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
中央和地方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教育厅 |
44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和省财政给予补助 |
省民政厅 |
45 |
自然灾害救助 |
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 |
中央与地方政府按比例负担 |
省民政厅 |
46 |
医疗救助 |
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对困难地区适当补助 |
省民政厅 |
47 |
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 |
流浪乞讨人员 |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48 |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
流浪未成年人 |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49 |
孤儿养育保障 |
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孤儿 |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
省民政厅 |
50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
地方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补助 |
省民政厅 |
51 |
殡葬补贴 |
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
地方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52 |
基本养老服务补贴 |
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家庭中65周岁及以上的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 |
市县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53 |
优待抚恤 |
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民政厅 |
54 |
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 |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民政厅 |
55 |
退役士兵安置 |
2016年度退役士兵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民政厅 |
56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未满14周岁的夫妇 |
中央补助20%,其余由省、市、县政府共同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57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或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
省、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5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年满60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59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扶助;女方年满49周岁、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具体包括: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独生子女伤残(持有《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三级以上)的父母;(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经鉴定等级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卫生计生委 |
60 |
社会保险保费补贴 |
符合政策范围人员 |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1 |
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
符合政策范围人员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对象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
省、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 |
省民政厅 |
63 |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
适龄残疾少年儿童 |
“三免一补”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 |
省教育厅 |
64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省残联、省教育厅 |
65 |
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
0-6岁残疾儿童 |
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
省残联 |
三、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公共产品类 |
||||
66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
用人单位、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共同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7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 |
中央按国家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全额补助,省、市、县政府提高的养老金、地方政府缴费补贴由省、市、县按规定比例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8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 |
用人单位、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共同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69 |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符合政策范围人员 |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0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符合政策范围人员 |
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1 |
失业保险 |
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事业人员、企业 |
用人单位、职工和县级以上政府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2 |
工伤保险 |
企业职工 |
用人单位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3 |
生育保险 |
符合政策范围人员 |
用人单位和县级以上政府共同负担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74 |
留守儿童关爱保护 |
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 |
地方政府负责 |
省民政厅 |
75 |
棚户区改造 |
符合条件的棚户区居民 |
企业支持、群众自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76 |
农村危房改造 |
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失独困难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
个人自筹为主,中央和地方政府适当补助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