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农〔2016〕36号
HNPR—2016—12027
相关银行、保险公司:
为了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管理风险,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业委。
附件: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6月24日
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
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农〔2015〕64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从中央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安排设立的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与贷款金额1∶100的比例进行配置。
第四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用于当贷款保证保险整体赔付率达到一定阀值时,根据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赔付率超出的区间范围对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具体为:在一个试点年度内,对试点保险公司在单个试点县所承保的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超过80%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0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6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2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80%的比例给予保险公司补偿;对试点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140%后的超赔部分,由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全额补偿保险公司,但财政补偿金额累计不超过预算风险基金总额。贷款保证保险赔付率=(贷款保证保险已支付赔款+已确定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赔款)÷已收取的贷款保证保险保费。
第五条 试点保险公司在每年1月15日之前向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员会提出申请风险补偿,经审核同意的,于3月1日前补偿到位。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利息收益和资金结余自动滚存到下一年度,待试点结束再对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行最终结算。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试点保险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抓紧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试点银行应于每季15日前编报上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放贷及逾期统计表》至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委;试点保险公司应于每季15日前编报上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理赔统计表》至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委根据双方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对贷款的发放、保险承保、理赔情况进行审核与监督。试点银行和试点保险公司要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负责监管,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改变资金用途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取消该金融机构的试点资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