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关于印发《省监管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
隐患治理督办规定》的通知
湘煤安监〔2016〕12号
HNPR—2016—59001
省监管煤矿企业:
为督促煤矿企业治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省监管煤矿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省监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规定
第一条 为督促省监管煤矿企业治理重大事故隐患,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执行。
第三条 湖南省煤炭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实施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其他移交并经核实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 省监管煤矿企业(省煤业集团、湖南华润煤业公司、湖南宝电煤业公司、华银电力)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行〔2015〕116号)及本规定,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予以考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次数至少应达到以下要求:
煤矿每半月至少由矿长组织一次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原煤公司每月至少由主要负责人牵头对所属煤矿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
第五条 制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方案
企业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由煤矿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煤矿企业(集团)审查后上报省局。重大隐患整改期间严禁违规组织生产。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隐患的基本情况和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和治理难易程度;
(三)需要停产治理的区域;
(四)发现隐患后采取的安全措施。
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治理的方法和措施;
(三)落实的经费和物资;
(四)治理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进度安排和停产区域;
(六)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督办通知
重大事故隐患确认后,省局应向煤矿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通知书(亦可在执法文书中载明)。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事故隐患基本情况;
(二)治理方案报送期限;
(三)治理进度定期报告要求;
(四)治理完成期限;
(五)停产区域和治理期间的安全要求;
(六)督办销号程序。
第七条 移交提级
对于省局在自身职责范围内难以进行督办、确需相关部门督办时,可书面移交相关部门实施督办。
第八条 治理报告
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于每季度首月的10日前向省局书面报告,同时在季度安全例会上汇报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九条 重大隐患台账管理
煤矿、原煤公司、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要在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基础上,分级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台帐档案,集团公司要统一规范台帐格式、内容。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台帐应包括编号、分类、单位、名称、隐患内容、隐患发现(上报)日期、整改责任人、要求完成时间、处理结果、督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整改验收销号情况。
重大安全隐患的档案管理要安排专人负责,保存期限为二年。省局安全监管二处对接到报告和在安全监管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第十条 公示公告
省局在省局门户网站公布被督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督办指令及治理进展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企业名称、隐患种类、整改要求以及督促整改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十一条 动态监管
省局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期间,采取随机抽查、暗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和煤矿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督促其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产生原因分析和责任倒查机制。
第十二条 验收销号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项目完成后,煤矿企业按照重大隐患整改验收标准,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组织初检验收,初验合格的,由省监管煤矿企业(集团)提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销号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整改方案整改内容和自检报告,并由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省局接到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照整改项目和内容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省局按省政府有关要求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予以销号。
第十三条 治理延期
对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省局将督促隐患治理单位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延期说明进行备案。
延期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延期的原因;
(二)已完成的治理工作情况;
(三)申请延期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
省局应当加强重大事故隐患延期治理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对经延期治理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省政府予以关闭。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
省局应建立煤矿生产安全信息举报奖励制度。举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行为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线索清楚,经核查属实的,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对首报者给予一定的奖励;经查证不属实的,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存在重大隐患的处理措施
对于主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并按规定停产治理的煤矿,省局不将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省局发现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不上报、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规定责令其立即停产整顿、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湖南省煤炭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