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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3-26 10:24 【字体: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

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

湘交运管〔2014〕397号

HNPR—2014—17017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3﹞786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交运发﹝2014﹞57号)要求,完善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道路运输事故预防和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安全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以下简称“保险新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责任险重要意义的认识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自实施以来,对降低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责任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我省自2005年起,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参照政府招投标做法,组织实施了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全省共保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此基础上,建立保险新机制,有利于发挥责任险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安全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增强责任险对安全生产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促进道路运输安全运营,减少事故发生;有利于行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项工作的开展,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改进提升交通运输服务,建设群众满意交通的重要抓手,也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工作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有关分类组织实施的要求,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同专业中介机构, 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社会以公开邀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我省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共保体以及我省省级区域的保险条款和费率,建立完备的共保工作组织协调体系,完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共保机制,探索事故预防与救助新机制,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强化安全运营和事故预防能力。同时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自觉购买符合保险规范和保险新机制要求的保险产品,促进保险公司强化防灾减灾和公益救助能力,实现各方利益共赢。

  三、建立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

  按照建立保险新机制的有关内容要求,我省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事故预防机制。与有关保险公司合作,须以协议约定形式,从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中依法依规提取事故预防资金,为预防事故提供资金保障。所提取的预防资金,主要用于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评估、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动态监控系统的维护、接驳运输的组织和信息化建设,以及安全先进经营者、优秀驾驶员表彰奖励等。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明确资金监管的责任主体,确保事故预防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二)建立重特大事故救助机制。与有关保险公司合作,须以超赔条款的形式约定,从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中,设立重特大事故救助资金,用于对道路旅客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超限额赔付,以增强道路运输经营者抵御重大安全风险的能力。

  (三)建立安全激励机制。须实行费率浮动的保险方案,使安全管理水平高、事故赔付率低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享受更低的保险费率,以提高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积极性。

  (四)建立理赔纠纷调解机制。由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同有关专业中介机构,在运输、法律、医学、保险等方面专家参与下,调解保险事故理赔纠纷,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保险双向评价机制。由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同有关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组织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保险公司开展双向评价。通过对保险公司诚信履约和服务状况的评价,采取相应奖罚措施,促进保险公司提高服务水平;根据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规范投保与安全状况的评价,通过实行费率浮动,促进道路运输经营者增强安全运营能力。

  (六)建立保险产品的优化机制。由省道路运输协会会同有关保险公司,总结建立保险新机制工作的经验,根据运输安全状况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保险服务的实际需求,协商优化保险产品,适时调整保险费率,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

  (七)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1.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

  ⑴ 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的客运车辆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⑵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必要和合理的施救费用、法律费用。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责任包括:

  ⑴ 在危险货物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因火灾、爆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以及危险货物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及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⑵ 保险事故发生后产生的必要和合理的除污费用、施救费用及法律费用。

  (八)明确保险责任限额。投保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应不低于以下限额标准:

  1.非农村客运班线车辆和旅游、包车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其它车辆承运人责任保险每座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座责任限额与该客车核定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的乘积。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限额,根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l2268)》的分类标准,运输第1—8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100万元;运输第9类危险货物的车辆,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以上各类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

  鼓励道路运输经营者按高于规定限额标准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九)规范投保行为。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和《车辆行驶证》载明的车辆号牌、核定座(吨)位、运输类型、经营范围等参数办理投保。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到期后应及时办理续保。除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外,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不得按单次运输投保。运输车辆除经公安机关批准报废或证实丢失、灭失,或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连续停运三个月(含)以上外,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应当按照我省承运人责任险新机制的要求由车籍所在地省级区域内具备承保资格的保险人办理。

  鉴于本通知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未到期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按照原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到期后续保或新办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

  四、加强政策引导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为建立保险新机制创造良好的实施条件,加大宣传力度,向辖区内道路运输经营者宣传实施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依法投保的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鼓励具有一定规模和行业影响力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在建立保险新机制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提高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增强主动抓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服从行业发展大局,认真规范保险行为,坚决抵制商业贿赂,确保保险新机制工作顺利进行。

  五、加强信息监管

  为提高监管效率和保险服务水平,拟建立湖南省道路运输保险监管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服务信息平台)。信息平台涵盖投保经营者(车辆)投保责任限额、档次、保费、保险期限、事故责任、事故理赔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从2014年11月1日起,统一应用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对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行为实施监管,并可作为对经营者安全进行监管的信息。

  全省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运政管理平台与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运用技术化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持单位,要做好保险公司业务系统与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服务工作,确保所有办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的车辆信息提前录入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并逐步完善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保险服务功能,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提供咨询、投保、理赔、投诉等在线服务。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须实行“谁发证(审核),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将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在办理道路客运、危险货运车辆准入许可、车辆年度审验手续时,必须通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查验其有效保险信息,以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备案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信息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证、验证的审查依据。有效保险信息包括:车辆号牌、核定座(吨)位、运输类型、经营范围、承运人责任保险期限、责任限额。凡达不到我省保险责任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凡不按规定审核把关造成经济损失或工作失误以及违反国家反商业贿赂的规定,通过保险谋取私利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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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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