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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4-14 08:15 【字体:

关于开展2015年度营运车辆

定期审验工作的通知

湘运管运政发〔2014〕166号

HNPR—2014—79005

 

各市州运管处(局),长沙市公共客运管理局、长沙市货物运输管理局、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

  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开展2015年度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订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通知》(交运便字〔2014〕181号)的工作要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限在车辆初次办理《道路运输证》的登记月份内。各地应按照确保安全、合法依规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审验时间调整工作。

  其他车辆的审验时间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审验对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了《道路运输证》的各类营运车辆、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配发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的教学车辆。

  三、审验内容、程序和要求

  (一)审验内容

  1.客车。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情况;车辆违章记录;车辆结构、尺寸变动、设备设施情况;安装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情况;卧铺客车安装车载视频装置情况;道路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其它按规定应当审验的内容。

  2.危货运输车。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违规违章情况;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配备情况;安装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省级监管平台情况;企业危险货物运输罐体检查情况记录;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其它按规定应当审验的内容。

  3.其它车辆。

  (1)货运车辆。车辆技术档案;车辆技术状况;定期维护和检测情况;车辆结构和尺寸变动情况;车辆违章情况;重型货运车辆、半挂牵引车安装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并经交通运输部公告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货运公共平台情况;其它按规定应当审验的内容。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的定期审验遵守有关客货运输车辆的规定。

  4.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 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的工作要求,所有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5.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以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交运发〔2014〕57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立事故预防为导向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新机制的通知》(湘交运管〔2014〕397号,HNPR—2014—17017)的有关规定,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配合做好运政管理平台与湖南省道路运输保险监管与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保险服务信息平台)的对接工作,运用技术化手段提高监管工作效率。必须通过保险服务信息平台查验年审客货运车辆的有效信息,以保险服务信息平台备案的道路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信息作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换证、验证的审查依据,凡达不到我省保险责任限额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

  (二)审验程序。按照省局制定的审验流程办理。审验工作流程(附件一)、审验申报表(附件二)和车辆技术管理审核表(附件三)等表格可在湖南运管网“文件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三)凡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

  四、审验合格标识

  审验合格的营运车辆,应发给《2015年度审验合格》标识,粘贴于车辆前挡玻璃右上角,作为年审合格的识别标志。审验机关应在标识背面完整填写与车辆《道路运输证》相一致的有关信息。

  五、道路运输证的配(换)发

  营运车辆配(换)发《道路运输证》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不得违反规定给未经许可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的“吨(座)位”、车辆尺寸等内容,应按照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内容填写。

  六、依法行政,做好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严禁乱收费或擅自代理搭车收费,自觉接受经营者和社会监督。要加强宣传,通过在各类媒体、业户经营场所、政务中心(办证场所)刊登、张贴公告以及发放通知等方式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并通过优化工作流程、缩短办理时间以及推行上门服务等办法和便民措施,切实为经营者搞好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略)

  湖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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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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