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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4-13 15:54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

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23号

HNPR—2015—01023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8日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审批程序,实现“决策科学、流程规范、审批高效、服务优质”的目标,根据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规定,现就省本级重大项目的决策程序制订以下规定。

  一、重大项目决策范围

  下列重大项目在立项审批前应当报省政府审议决策: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交通运输:地方铁路项目、地铁项目、高速公路项目、重大水运基础设施项目、新建通用机场和干(支)线机场改扩建项目、综合交通枢纽项目。

  能源:60万千瓦以上火电站项目、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跨省及跨市州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

  水利:新建大型水库项目、大型灌区项目和重大防洪工程项目。

  (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

  新建和扩建省本级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要省人民政府出资的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新建、重大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的省级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省直党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省人民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五)总投资在5亿元以上或政府财政性资金出资1亿元以上的公益性和公共服务性项目,原则上应由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重大项目决策原则

  (一)依法依规,服务大局。上报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他相关条件。其中,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集约节约,规模适度。重大项目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用地规模、投资规模,科学预计服务范围、服务规模和增长潜力,力戒贪大求洋。积极推动各类相关设施衔接配套,既要避免重复建设或功能重叠,又要防止相关设施因无法配套而限制功能发挥。

  (三)严格程序,有效监管。相关部门应强化协同配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等履行职责,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监管。对上报省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项目,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三、重大项目决策内容和程序

  省人民政府对重大项目从建设规划、立项审批和概算调整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决策:

  (一)规划决策。重大项目需按行业或领域编制专项建设规划的(含相关重大项目布局、建设规模等内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后,由省发改委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或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审定或备案。省人民政府重点审核确定相关专项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走向、重大项目布局、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资金来源等内容。

  (二)立项决策。对列入省人民政府审议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向省发改委申报。省发改委视重大项目申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其中,涉及到省财政厅安排建设资金的,应会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应当每月底汇总重大项目,报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急需建设的特殊项目,可专题申报。经省人民政府审议后同意建设的重大项目,由省发改委按规定程序进行立项审批,其他部门按照现行规定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已纳入省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专项建设规划内的重大项目,且不使用省本级政府性资金的,可不再报省人民政府审议项目立项。

  (三)概算决策。省本级重大项目在完成初步设计后依法由省发改委对投资概算进行审查批复,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超过省人民政府立项批准额度10%以上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对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概算的,按原程序进行批复。其中,政府性资金投资项目超过批准概算投资规模10%以上的,须经审计机关审计后,由省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

  具体实施细则由省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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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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