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
使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湘环发〔2014〕33号
HNPR—2014—15004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现将《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使用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1日
湖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促进污染治理、改善环境质量的作用,依据《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只包括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
市州、县区环保部门所收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 交易机构每年按照收费情况和相关规定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并向财政部门申报年度使用预算,主要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排污权指标收购支出和交易工作试点研究和运行成本支出等。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的部分,应当纳入省环保厅年度环境污染治理和减排专项资金计划,统一确定支持重点、补助对象和资金额度。
第五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的部分,原则上只安排用于工程减排项目。
第六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用于环境污染治理支出的范围、申报和验收程序都要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资金额度统一执行同类行业或企业的补助标准。
第七条 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资金中安排环境污染治理资金补助时,需要将企业的减排指标收回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储备。
企业已经有偿获得的指标,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企业无偿获得的指标,省厅总量控制处、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会同市州环保局确定指标回收数量,原则上每补助800元,要求回收1吨化学需氧量,或1吨二氧化硫、或0.5吨氮氧化物、或0.5吨氨氮、或10千克重金属。
第八条 交易机构要及时收集企业减排信息,指导帮助减排企业出让富余指标,保障减排企业利益。充分发挥市场调控的作用,指导鼓励企业之间直接开展市场交易。
第九条 交易机构要统筹申请和安排回购资金,科学做好指标回购和投放工作。严格遵循市场规则,依据市场供需情况确定回购对象,按照市场规则确定交易资金额度,回购单价原则上不超过物价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报厅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条 交易机构要不断加强试点研究和基础能力建设,制定能力建设规划,积极争取和统筹安排能力建设资金。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