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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2-03 11:05 【字体: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已缴纳

采矿权价款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4〕33号

HNPR—2014—14008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4〕38号)精神,维护国家、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就湖南省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结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储量的认定及结算

  (一)政策性关闭小煤矿是指依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确定关闭的小煤矿(以政府批复的关闭煤矿名单为准),但不包括被整合煤矿。

  (二)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原则上应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并经评审备案。拟关闭小煤矿因市、县人民政府要求停产等原因导致矿山无法实地测量,无法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以最近一次备案矿山储量年报或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为基础,由市州国土资源局指导、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对期间的开采情况调查核实,出具期间(报告中资源储量估算截止时间至停产这段时间)采损量说明书(组织单位盖章、矿山企业盖章)。说明书包括以下内容:

  1、矿山基本情况:采矿权设置,矿山最近一次的资源储量备案的基本情况。

  2、调查核实组织情况。

  3、调查核实方法。应包括矿山期间新增巷道、采空区等实测方法(不能实测的说明其原因)。

  4、期间产量及相关依据。

  5、相关情况说明。

  6、附件:参与调查核实人员签名表、期间产量统计表、期间新增巷道及采损量分布图(组织单位盖章、矿山企业盖章)、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等。

  (三)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结算。

  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结算公式:Q=Q1-Q2

  Q: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煤矿剩余评估资源储量。

  Q1:最近一次采矿权价款评估/询价报告中利用(含结算)的最新批准备案的矿山保有资源储量折算后的已评估利用储量,折算公式:Q1=基础储量+(332)资源量+(333)资源量×可信度系数,其中可信度系数与最近一次采矿权价款评估/询价报告中的一致。

  Q2:最近一次采矿权价款评估/询价报告中利用的最新批准备案资源储量之后至停产期间采损量。

  二、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采矿权价款的计算

  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采矿权价款就是针对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的价款计算。

  已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的确定原则上以交费时单价为依据,按量结算。多次缴纳价款的,先对最近一次采矿权价款评估报告或采矿权价款询价报告中资源储量结算,剩余的资源储量再往前次评估报告中已评估的资源储量结算。价款单价以当次评估报告结果为准。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P)=评估单价(K)×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若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中有扩界部分资源且以评估单价的2倍或1.5倍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P)=评估单价(K)×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评估单价(K)×扩界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k)×1(或0.5)。

  扩界部分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k)的确定方法如下:

  1、依据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或者市、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说明书可以估算并确定期间扩界部分采损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扩界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k)=扩界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期间扩界部分采损量。

  2、依据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或者市、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说明书不能估算确定期间扩界部分采损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扩界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k)=扩界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扩界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最近评估利用资源储量×期间采损量)。

  (二)以招拍挂方式获得采矿权的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按以下公式计算:

  评估单价(Kj)=竞标成交价÷当时评估利用资源储量。

  采矿过程中新增资源储量已处置的,剩余新增资源储量价款按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中评估单价(K)结算。

  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P)=(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Q)-新增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评估单价(Kj)+新增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评估单价(K)。

  (三)以招拍挂方式取得探矿权转采矿权的,以探转采时备案资源储量为基础计算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价款。采矿过程中新增资源储量已处置的,剩余新增资源储量价款按评估报告(或询价报告)中评估单价结算。

  (四)采矿权已完成整合探矿权形成现有采矿权的,探矿权范围内资源未动用的,探矿权范围按缴纳的价款退还;探矿权范围内动用部分资源储量的,则按剩余资源储量所占比例结算退还价款:退还价款(P)={(整合时的资源储量-动用的资源储量)÷整合时的资源储量}×探矿权范围已缴纳价款。

  三、责任分工

  (一)省国土资源厅财务处负责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返工作,厅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关闭小煤矿采矿权价款退返结算工作,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承担具体结算工作。

  (二)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州境内政策性关闭小煤矿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退返结算的协调工作。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关闭小煤矿退返剩余评估利用资源储量采矿权价款结算的组织工作:

  1、开展不需要编制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政策性关闭小煤矿期间新增采损量调查核实工作。

  2、以县为单位报送退还价款结算相关资料。

  (1)关闭煤矿名单;

  (2)采矿许可证;

  (3)首次价款处置以来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闭坑地质报告及相应的报告评审意见备案书;

  (4)停产期间矿井采损量说明书;

  (5)价款评估(询价)报告及备案证明;

  (6)矿业权招拍挂确认书;

  (7)价款缴纳票据;

  (8)其它退还价款结算资料。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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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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