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
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
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14〕34号
HNPR—2014—12040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两型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2012〕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80号),省财政厅、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长株潭“两型社会”试验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动长株潭城市群全国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及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省财政设立湖南省两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两型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两型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湖南省两型社会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负责两型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两型专项资金遵循“省统筹、市为主、市场化”的原则,重点支持环长株潭城市群,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低于资金总额的70%。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两型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全省两型战略引导。重点是:
(1)重大两型建设战略研究;
(2)重大改革方案研究;
(3)重大区域性两型规划编制、提升;
(4)具有区域性影响的两型项目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
(二)两型服务体系创建。重点是:
(1)两型规划体系建设;
(2)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3)两型标准体系建设;
(4)督查考评监管体系建设;
(5)两型技术及产品推广应用体系建设。
(三)全省两型重点统筹。重点是:
(1)重大改革试点的实施;
(2)重大改革经验模式的总结、提升、推广;
(3)重大两型标志性工程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专项评估论证等;
(4)重点区域,包括五大示范区十八片区、湘江流域及长株潭生态经济带、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等。
(四)全省两型示范。重点是:
(1)两型示范创建相关前期工作及创建单位引导补助;
(2)两型综合示范片区创建引导补助;
(3)两型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模式的培育引导。
(五)全省两型宣传教育。重点是:
(1)两型理念和文化的传播;
(2)两型社会改革建设经验模式的宣传推介;
(3)两型知识普及和教育基地建设;
(4)两型展示窗口创建及两型公益组织发展。
(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两型改革发展项目。
第六条 两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不符合两型社会建设的相关项目建设及奖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车辆购置等开支,不得用于发放个人或家庭奖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通过因素法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市县可比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两型改革发展实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可用于本地区两型创建单位及示范单位的引导和补助)。
通过项目法分配的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专项补助、引导补助等方式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企业纳入全省两型重点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每笔贴息资金上限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1)项目单位须凭银行贷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和贷款银行开具的当年利息支付清单申请贴息;
(2)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为1年。当年核定的贷款贴息期限一般从上年1月(在上年1月以后发生贷款的项目从贷款发生日起)至当年12月止;
(3)贴息率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和项目实际情况一年一定,原则上不高于5%;
(4)贴息额按核定的贷款额、核定贴息率和贷款期限计算,贴息资金根据核定的贴息额及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审核下达,原则上一年下达一次。
(二)引导补助。对省级两型示范单位,根据示范项目类型、任务达标情况等因素分类安排引导补助资金,其中,对行政单位较小、非公有(非公益) 性质或有自营收入的示范创建单位采取精神表彰为主,确需给予资金引导补助的,由当地政府(两型部门)从省级两型切块资金或当地配套资金中自行安排,补助金额由地方自定;其他类型的省级示范单位原则上每个安排10—50万元补助资金。
(三)专项补助。对全省两型社会改革发展中公益性强、盈利性弱、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引导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对省级两型创建单位,根据创建任务达标情况等因素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10—30万元引导资金。
第八条 在两型社会建设中所开展的污染治理、环境综合整治、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节能技改、废弃物综合利用、新能源设备研发、小城镇建设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省财政厅将会同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按现有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督促协调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两型专项资金安排的总体方案(含因素法及项目法分配资金总体方案),在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 按因素法分配各地的两型专项资金由各地比照本办法规定,每年自行组织辖区内项目申报、审核及资金分配工作,并将资金分配方案(含资金分配原则、分配依据、分配明细表等)在下年资金申报时一并报省财政厅、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备案。
按项目法分配的两型专项资金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项目单位按项目申报指南和规定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核采取现场核查与专家独立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专项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会同省财政于每年二季度完成上年度两型项目检查验收及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在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后,要及时拨付到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对两型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资金分配挂钩。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两型社会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两型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各地两型社会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总结及绩效评价报告(按照湘财绩〔2013〕29号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 两型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环长株潭城市群”具体为: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五大示范区十八个片区”具体为:五大示范区指在长株潭城市群设立的大河西、云龙、昭山、天易、滨湖五大两型社会示范区;十八片指长沙大河西先导片区、金霞片区,望城区铜官片区,长沙县安青片区,株洲市云龙片区、清水塘片区、天元片区,湘潭市易家湾—昭山片区、易俗河片区、九华片区,衡阳市白沙片区,岳阳市城陵矶片区、屈原营田片区,湘阴县界头铺片区,汨罗市新市片区,常德市德山片区,益阳市东部新区,娄底市水府片区。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会同两型社会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长株潭试验区管委会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