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社〔2014〕26号
HNPR—2014—12039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加强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提升康复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4年9月29日
湖南省残疾人康复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金(以下简称康复资金)是指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彩票公益金等渠道筹集,用于残疾人康复的专项资金,包括用于残疾人职业康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条 本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残疾人康复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康复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视力、听力语言、智力、精神、肢体残疾对象的筛查与康复训练、助视器的验配和训练、定向行走训练、医疗队组派、助听器验配等费用支出;
(二)用于残疾人装配普及型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助器具的支出;
(三)用于残疾预防知识宣传教育、康复需求与服务调查、康复对象信息化管理的支出;
(四)用于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残疾人家长培训、社区康复协调员培训的支出;
(五)用于残疾人康复中心、辅助器具中心(站)、社区康复站的康复设备和器材的支出;
(六)其他直接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五条 省残联根据康复任务和补助标准提出康复资金初步分配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原则上于上年12月底和当年6月底前以省财政厅、省残联名义联合行文下达。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在收到康复资金补助文件后,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任何部门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如期完成项目任务。对明确要求市州、县市区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项目,各项目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并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第七条 康复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第八条 康复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财务制度和有关项目管理方案的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并按支出内容进行项目核算。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
第九条 凡使用康复资金形成的单位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项目单位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资金结余,经同级财政部门、残联批准,可调整用于其他康复项目。
第四章 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残联要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康复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康复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项目执行期间或项目完成后,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对项目的制度保障、配套资金落实、支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项目绩效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或绩效评价,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康复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地方配套资金不按时到位、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的,省财政厅、省残联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暂停项目拨款、今后1—2年内停止安排新项目或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