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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2-03 10:59 【字体: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

湘国土资发〔2014〕27号

HNPR—2014—14006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各地质勘查单位:

  为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统一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监督、管理全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监督市州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工作。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监督、管理各自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并负责市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备案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县级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储量报告评审意见备案工作。

  未按规定进行评审、备案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储量登记手续,不予受理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和闭坑登记,不予受理年检及矿业权转让等申请。

  二、明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

  以下矿产资源储量应进行评审备案:

  1、供矿山开采利用的;

  2、矿山年度检测的;

  3、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需要核实的;

  4、停办或关闭矿山时尚未采尽和注销的;

  5、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评审备案的;

  6、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勘查项目提交的;

  7、建设项目申请压覆的。

  三、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

  (一)以下矿产资源储量由省国土资源厅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1、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核实的;

  2、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闭坑剩余的;

  3、省发采矿许可证地质勘查的;

  4、财政出资勘查的;

  5、部、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资源储量年度  检测时,有如下情形的:(1)零星分散矿保有量(含期间采损量)与矿山原保有量的变化达30%及以上的,小型矿保有量(含期间采损量)与矿山原保有量的变化达25%及以上的,中型矿保有量(含期间采损量)与矿山原保有量的变化达20%及以上的,大型矿保有量(含期间采损量)与矿山原保有量的变化达15%及以上的;(2)采矿权范围内出现新矿种并估算了资源储量;(3)采矿许可证换证或距上次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满两年时;

  6、建设项目压覆的。

  (二)市、县级发采矿许可证的矿种,部、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时,除要求省厅负责备案之外情形的,由市州国土资源局管理评审工作并负责备案。

  四、加强储量报告编制管理,提高报告质量

  (一)报告编制的委托

  市州国土资源局要按照“熟悉情况、就近方便、工作连续”的原则,推荐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和测绘资质的单位编制省、市州发证矿山涉及有偿处置的储量核实报告、储量年报、闭坑地质报告,并实施报告编制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有偿出让采矿权的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储量报告;其它情况需提交储量报告的,由申请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被推荐的地质勘查单位与矿山企业签订报告编制合同,矿山企业应将合同一份送至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报告编制的资质要求

  编制报告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具有同类矿产勘查资质,编制中型及以上矿床规模报告的应当具有乙级及以上勘查资质,报告主编应当具矿产勘查工程师以上任职资格。

  (三)报告编制的时间要求

  编制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如有特殊原因需延长报告编制时间的,编制单位应及时告知委托方并取得委托方同意。

  (四)报告编制的质量责任

  报告编制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送审报告进行内部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告由主编和单位总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告编制单位应对报告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根据申请人要求,评审机构可以选派评审专家对矿产勘查和储量报告编写过程中的有关技术问题提供咨询。

  (五)报告形式要求

  根据工作情况及目的编制相应的资源储量报告。

  1、地质勘查报告

  按地质工作阶段,提交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2、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在划定的矿山范围内核实资源储量,包括矿山范围变更、工业指标变更、发现新的矿体(层)需提交矿山资源储量核实报告。

  3、矿山资源储量年报

  矿山生产期间,每年应开展一次矿山资源储量检测,矿山检测时段为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但最迟不能超过每年12月底。检测完成后,提交矿山储量年报。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矿山资源储量枯竭或因政策等原因需关闭矿山,矿山停产前应进行实地测量,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确需压覆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分矿区编制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五、进一步提高储量报告评审质量与效率

  (一)送评资料完备

  申请评审矿产资源储量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有效勘查(采矿)许可证或矿界范围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及报告编制单位对提交送审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承担报告编制的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及报告主要编制者资格证书复印件,野外验收意见,勘查成果验收意见,储量报告(包括附图、附表、附件),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做好评审安排

  评审机构收到送审材料时应当面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予以受理的与申请人签订评审合同,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报告受理后应及时告知报告送评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一般应当邀请各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召开会议对报告进行评审,并明确主审及副审专家。

  对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告,主、副审专家接收报告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对中型规模报告,主审、副审专家应同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对于大型规模报告,主审、副审专家应同时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报告第一次送审稿进行质量评分,之后3个工作日内评审机构应组织会议评审。

  评审机构应综合会议评审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意见书或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并及时通知报告编制单位。

  (三)及时修改报告

  编制单位接到修改通知后,应尽快组织修改,小型及以下规模的报告每次修改时间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中型规模报告每次修改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大型规模报告每次修改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报告应一次性修改到位。报告修改稿经专家评审后,仍有较大差错,需要再次修改的,应视为不合格报告。不合格报告须重新编制,重新评审。

  (四)强化评审机构及评审专家责任

  评审机构应按时完成评审意见书。评审意见书完成后应及时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范围内以往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查询,评审机构可要求报告送评单位提交相关资料。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专家提供个人签名的评审意见,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评审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应组织评审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六、及时进行矿产资源储量备案

  (一)备案时所需资料

  办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手续,须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评审专家签名的评审意见,评审机构提供的评审意见书,与评审过程有关的其他材料,备案机关认为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备案机关对备案资料可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抽查,发现成果报告或评审意见与实际情况有明显差异且影响资源储量结果的,不予备案。

  (二)备案结果的发布与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的备案证明制作文书后,由编制单位领取,并即时通过内网将备案证明电子版发送至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自签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报告编制单位。

  报告编制单位应及时到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证明复印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料汇交,凭资料汇交凭证领取备案证明原件。

  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将矿产资源储量备案情况每半年一次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加强监督管理

  (一)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1、申请人因提供评审、备案的资料不真实所造成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2、资源储量报告编制者不到实地测量、不按国家或行业现行技术标准采集信息,提供虚假报告的,评审机构应停止受理虚假报告编制者新提交的报告,时间在6~12个月内。编制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后,再重新受理报告送评。

  3、编制单位出具虚假储量报告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接受委托、编制储量报告的,按《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处理。

  (二)确保储量报告提交的时效性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定期向社会公开通报不合格报告的主编及不合格报告编制单位信息。

  无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影响,编制单位编制单份报告时间超过合同约定时间2个月或评审过程中报告修改时间超过1个月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通报。

  (三)加强核查和抽查力度

  储量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者弄虚作假嫌疑的,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核查。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每年进行实地核查和抽查的报告数量不得少于评审报告总数的10%,原则上应覆盖所有报告编制单位。各市州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每年核查和抽查的报告数量不得少于评审报告总数的5%,原则上应覆盖所有报告编制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市州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按3%~5%的比例进行检查。

  本通知下发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09年2月3日发布的《矿山储量动态管理要求》(湘国土资办发〔2009〕14号)和2011年1月26日下发的《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1〕18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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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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