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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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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

发展规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4〕115号

HNPR—2014—01096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   

 

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

 

  为加快全省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工作座谈会和第四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23号)、《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和《湖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全省殡葬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一是基础设施日趋完备。全省现有殡仪馆81家(其中带火化功能的殡仪馆57家),经营性公墓109家,公益性公墓390座,城乡骨灰堂(楼、塔、墙)35座。二是管理机构不断健全。全省各市州、县市区共设立殡葬管理处(所)83个,有殡葬执法队伍58支、从业人员10728名。三是公益性质日益彰显。各地出台政策性文件对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了减免。长沙市对所有城乡居民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行减免。四是殡葬秩序持续好转。全省先后多次组织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青山白化”专项治理、公墓清理整顿等集中整治活动,殡葬市场和行业日趋规范。五是现代殡葬观念逐步树立。经过深入开展舆论宣传、惠民政策引导、典型示范等工作,人道、绿色、环保、节俭等现代殡葬观念和火化及公墓安葬、树葬、骨灰抛洒等现代葬式葬法逐渐为人民群众理解和接受。火化区的火化率稳步上升,全省年均火化率达到50%,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但是,我省殡葬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的殡葬服务需求还有差距,在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方面依然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总体上落后。全省尚有1个市州、45个县市区未建带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有44个殡仪馆设施设备亟待更新改造,部分老、旧、地处城市中心的殡仪馆需要搬迁。二是乱埋乱葬问题突出。违规土葬、滥占耕地、骨灰装棺再葬、豪华大墓现象仍屡禁不止。三是殡葬法制建设滞后。目前,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执法难度大,基层对违法殡葬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殡葬改革方针,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破除与时代要求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弊端,实现殡葬管理、殡葬服务与殡葬改革协同并进。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分为公益性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两大类,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安放等,《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明确基本殡葬服务属于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由公办服务机构提供或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外包等多元供给机制,实行政府定价。

  2.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殡葬活动的三个基本要素——殡、葬、祭是紧密衔接、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要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行、遗体火化与骨灰安放并重、实行火葬与改革土葬并进、丧事简办与祭扫简约并举,统筹谋划、配套衔接、协同推进。殡葬工作涉及面广、社会性强,要建立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强综合执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红白理事会等在殡葬服务管理中的作用。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区别情况,分类指导殡葬改革。在大中城区重点抓好殡葬秩序的整治工作,加强规范管理;在中小城镇重点抓好殡葬基础设施建设,为群众集中治丧提供保障;在农村重点整治乱埋乱葬的问题,抓好丧事从简、移风易俗的工作。同时,对待各类人员要因人而异,分党内与党外、干部与群众、发达地区与边远山区区别对待,由宣传倡导到依法规范逐步推进。

  (三)发展目标。争取到2020年,实现应火化遗体全部火化,火化区火化率达到100%,全省火化率年均增长0.5到1个百分点;火化设施污染物排放限值达到国家标准;骨灰存放、树葬、江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40%以上,公墓墓位超标硬化现象得到遏制;基本杜绝散埋乱葬和骨灰装棺再葬。全省所有县市都建有殡仪馆,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乡镇有治丧场所;根据人口、地理位置、交通等条件合理布局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殡仪馆火化设备;所有县市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塔)或公益性墓地,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全面建立健全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机制,形成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实现基本殡葬服务均等化。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现代殡葬治理体系,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殡葬改革、服务、管理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推行火葬,改革规范土葬。火葬区范围由原有的103个县市区扩大到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新的要求划分和调整各自的火化区范围,精确到村或社区,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批准。根据民政部民事发〔1999〕17号规定,在火葬区,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予尊重,不要强迫他们实行火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暂时不实行火葬的地方,要严格限制墓葬用地,尽量选择荒山瘠地集中安葬,教育引导群众不立碑、不留坟头、不用水泥石材建坟。

  (二)实行文明治丧,集中生态安葬。在县以上的城区和比较大的乡镇实行集中治丧,消除临街治丧现象;逐步推行庄重、简约的治丧方式,避免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现象;实行骨灰公墓安葬,推行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深埋等多种节地生态葬法,倡导江葬、抛撒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治理骨灰装棺再葬、修建豪华大墓、乱埋乱葬等问题;有条件的地方设置祭扫专区或划定公祭区域,开展社区公祭、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现代追思活动,不断创新丧葬礼仪,引导群众文明治丧、低碳祭扫。

  (三)加快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建设、改造、更新一批殡仪馆及火化设备,实现用于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服务县以上区域基础设施的全覆盖。对殡仪馆远离居民区或辐射范围广的城区、街道、乡镇适度建设殡仪服务站、服务网点或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搭建服务平台,方便并规范人民群众治丧。在城市和人口相对集中的乡镇、村,发展城乡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推行以骨灰存放为主的节地葬式。殡仪馆建设和改造要本着“可用、实用、够用”的原则,按照国家《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和民政部《殡仪馆等级标准》的要求,科学规划与设计,做到布局合理、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景观和谐。火化设备要严格按照《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GB13801—2009)的标准选购和安装,遗体随葬品(祭品)焚烧炉使用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做到生态、环保、安全。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以乡镇为主体建设和管理。

  (四)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0号)精神,对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和贫困重点优抚对象身故后的遗体运送、火化及骨灰寄存基本服务实行免费。扩大受惠人群,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将惠民政策范围扩大到低收入群众、支出型贫困家庭成员。要适时提高惠民标准,建立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协调的标准调整机制。对于不享受惠民政策的居民,实施四项基本殡葬服务定额包干。建立奖补机制,加快建立殡葬改革激励引导机制,实行生态安葬奖补政策,逐步把骨灰存放、树葬、深埋、江葬、抛撒等少占或不占地方式,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葬等行为纳入奖补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并结合当地精神文明创建和生态文明指标评价等活动,给予逝者亲属一定的奖励。

  (五)加强殡葬工作管理。

  1.经营性公墓管理。严格按照规划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加强对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和建设过程的审查、审核;进一步规范公墓经营行为,不准炒买炒卖墓位、骨灰格位,不得销售超面积、豪华墓位。

  2.公益性公墓管理。坚持政府投资或筹资建设,政府定价,政府部门或乡镇管理,确保其公益性和节地生态性;以乡镇为主体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墓地,只能供当地村民使用,严禁对外销售、租赁、招商、股份制合作等商业活动。

  3.选择性殡葬服务管理。对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服务外包等形式,引入竞争机制,降低采购和服务成本;对选择性殡葬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规定,结合本地情况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全面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丧葬用品价格公示制度,逐步推行殡葬服务和丧葬用品销售格式合同,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加强价格检查和监管,对违规收费加大处罚力度。

  4.殡葬服务中介管理。殡葬服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有合法使用的固定场所,有与开展相关服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规范殡葬中介代理服务行为,提高殡葬代理人员的从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净化殡葬中介代理市场环境。加强医院太平间管理,不得将太平间相关业务委托给非法殡葬机构管理。

  (六)提升基本殡葬服务水平。建立和推行殡葬设施、用品标准化,实行遗体接运、消毒、保存、火化、骨灰安放等环节的标准化服务,提高基本殡葬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殡葬服务信息化平台,逐步实行殡葬信息采集、手续办理、服务流程、资金结算、处理结果、档案管理等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基本服务与选择性服务明确分开,明码标价公示,维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殡葬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健全殡葬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推动技能鉴定与用人单位岗位聘用制度衔接,逐步实行殡葬行业准入制度;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创先争优和职业道德活动。研究制定殡葬服务质量的评价手段和方法,客观评估殡葬服务单位在质量承诺、服务回访、满意度调查以及投诉受理监督等方面的实施途径和效果,为改进和提升殡葬服务质量提供重要依据。同时,要不断改善殡葬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将《意见》要求融入地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的制度办法中,切实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推进殡葬改革。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确保形成齐抓共管、齐心协力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投入力度。加大殡葬事业公共投入,重点解决全省当前殡葬设施不足、殡葬设备老化落后等问题;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和城乡居民多层次需要的殡葬救助体系,对节地葬法或不保留骨灰,以及土葬改革区自愿火化的奖励、补贴等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涉及公益性殡葬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要抓好落实,充分发挥其在基本殡葬服务中的作用。

  (三)营造良好氛围。利用每年开展的清明主题宣传月等活动,发动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群众自治组织、红白理事会等团体,深入宣传殡葬改革的法规政策,普及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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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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