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9号
HNPR—2015—0105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湖南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方案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维护农民环境权益的重大民生实事,是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举措。根据省人民政府与环保部、财政部签订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协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精神为指导,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标,以整治垃圾、污水污染和加强耕地、饮用水源保护为重点,以建立健全环保工作和污染防治服务体系为关键,以充分发动农民参与为基础,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实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为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县为主体、整体推进。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统一规划,协调各有关单位和乡镇、村组织整体联动,对农村垃圾、生产生活废水及农业和工商业等点、面源污染进行集中整治,推进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和市场化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保工作体系和财政、科技等保障机制,使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状况有明显改善。
(二)分批启动、分期完成。根据部省试点协议,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要在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总体上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衔接。每个县市区可根据农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难易程度按1—3年确定基本整治时间,其中2013、2014年度竞争立项整县推进的28个县市区按当年确定的整治时限执行。基本整治任务完成后,再安排1年完善提升期。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提出的整治范围、整治内容、整治目标,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农村综合整治的技术方案、工作模式。要将本辖区内突出环境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区域环境质量是否得到改善,采取的方式和途径能否为农民群众广泛接受,形成的制度和机制能否长久有效运行,作为衡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成效的主要依据。
(四)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由县、乡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组织实施,要整合环保、财政、发改、农业、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各相关部门力量和技术、资金等资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同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和城乡居民积极参与,可由社会力量投资和开展服务的,都应通过市场运作交由社会力量去办。
(五)以奖代补、奖惩结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县域覆盖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先行自主开展整治。省财政根据启动时间先后及实施年限分批安排一定补助资金,对工作出色、成效显著、如期完成任务和完善提升阶段表现突出的县市区,另行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或没有按审定方案实现主要整治目标的,扣减部分补助资金。具体奖补方案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研究制定。
三、主要任务
集雨区范围内的村庄,要求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生活污水处理率≥7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8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80%;其他村庄,要求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历史遗留工矿污染得到有效治理,环境风险得到管控。
(一)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为重点,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1、强化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依法对农村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保护范围,采取建设必要防护设施,设立警示标志,依法拆除排污口等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源。
2、建设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对缺乏饮用水资源或水源被污染的地方,采取新建、扩建、配套、改造、联网等方式,保障安全供水。逐步提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供水保证率和工程运行管理水平。推进区域供水,积极将城镇供水服务向周边乡镇延伸。
(二)以生活垃圾、污水处理为重点,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源治理。
1、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广泛发动群众,推进农户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建设集中收运、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体系。推广垃圾卫生化填埋、无害化焚烧、堆肥或沼气处理技术。禁止露天焚烧垃圾,逐步取缔二次污染严重的简易填埋设施以及小型焚烧炉等。对存量垃圾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积极开展集镇餐厨垃圾的有效处理。
2、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立散居户、自然集中村落和集镇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和后续服务体系。散居户以简易标准化粪池为主,集镇实行分流制排水体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坚持从实际出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行分区联户共建化粪池+人工湿地为主的技术路线。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监管,依法推进乡镇污水处理收费和排水许可制度。
(三)以养殖环境整治为重点,强化农业污染源控制。
1、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开展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集中式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示范工程建设。对散养户积极推行人畜分离,采用沼气池、小型堆肥等处理,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的畜禽养殖专业户适度集约化经营。鼓励依托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治污设施,实施养殖专业户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2、加强农业污染源防治。建立完善的农业环境保护监控体系,加强化肥、农药、农膜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鼓励农村采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从源头控制农村生活空气污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针对性地逐步推进土地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
(四)以强化工矿企业监管为重点,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
1、严格环境准入。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加强监管执法,严格控制重污染的行业和产品的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禁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城镇垃圾及其他污染物从城市向农村地区转移,禁止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
2、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监管。对工矿企业集中分布的农村地区,实行重点监管,加强农村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改善矿区生态环境质量。
(五)以生态示范建设为载体,推动农村生态文明建设。
深入开展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充分发挥当地自然生态优势,因地制宜开展生态文明示范县、乡镇、村创建工作。加强中国传统村落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区域村落保护,做好村庄绿化规划,以山体、道路绿化为重点,加强村庄绿化美化建设。
(六)以加强基层能力建设为重点,提升环境监管水平。
1、加强基层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优化县级环保监管执法队伍,提升监管能力。通过合理配置乡、村机构、人员力量,确保乡镇(街道)有机构、有人员负责农村环保工作,村级根据需要配备保洁员。将必要的经费保障列入县、乡常年预算。
2、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建立和完善农村和农业环境监测体系,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能力建设,重点开展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及土壤环境监测,并及时公布监测区域农村环境信息。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报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明确全面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任务和目标、时间要求及具体措施,建立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体制机制、长效机制,完善考核、验收及奖惩办法。县市区人民政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及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审定(同时报送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备案)。
(二)实施整治。经审定列为2015年启动整县推进工作的县市区要严格按方案组织开展整治。农村人口20万以下或工作任务相对较少的县市区,应在一年内基本完成整治任务;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县市区,应在2年内基本完成整治任务;50万人以上的,应在3年内完成整治任务。
(三)中期考核。整治期过半后,由市州环保局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织中期考核,中期考核结果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备案。
(四)终期验收。整治期任务完成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报经市州人民政府后,向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提出终期验收申请。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终期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定期研究、协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全省域覆盖工作的重要事宜,日常工作由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各市州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制,各县市区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直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县市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服务。省环保厅承担农村环境保护牵头组织和综合监管工作,重点负责农村工业企业污染防治,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环保工作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省发改委负责统筹、落实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省财政厅负责统筹、落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以及长效运行经费补助,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建设运营管理、集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和村庄绿化美化。省农委重点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村耕地土壤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防治和农业污染源减排、农村清洁能源建设,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负责秸秆和畜禽水产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省水利厅重点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河道沟渠清疏保洁。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负责聚居式自然村落和散居农户生产生活污水整治、农户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农村绿化美化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厅、省文物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委、省旅游局、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共同推进传统村落和生态旅游示范区区域村落的保护。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农村环保队伍建设。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金融支持。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负责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考核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指标体系。省统计局负责参与统计数据的认定和民意调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省直单位分工,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紧密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大财政投入,积极整合环保、财政、农业、发改、林业、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交通运输等部门有关涉农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市财政给予一定的奖补支持;国家、省重点生态功能县市区在整治期内每年获得的生态转移支付资金应列支相应比例重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深入研究有效的政策措施,着眼今后的资金来源,动员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农民广泛参与,通过采用PPP、BT等模式,依法构建投融资平台,农村居民自主投工投劳,支持鼓励更多的资金参与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建设。
(四)加大宣传教育。各地要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使农村环境保护进乡村、进学校、进农户,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为乡村干部的自觉任务,使农村环境保护成为广大农民群众自愿行动,使讲究环境卫生成为广大农民的日常习惯。
(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通过资金扶持、技术指导、依法加强征收税费等措施,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农村路域环境整治保障机制,落实道路及附属设施管理养护工作;制订村规民约,调整完善县、乡财政预算,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维护和管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
(六)严格督查考核。省、市、县三级均要加强调度督查,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乡镇每个季度,市州人民政府对县市区每半年,省人民政府对市州每年至少不少于1次调度督查。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自觉、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环保公益组织、环保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全面推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省人民政府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主要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重点民生实事项目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考核验收的重要内容,对组织领导得力、完成任务出色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迟缓、没有按时间进度完成任务的将约谈有关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编制虚假方案、骗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但实际工作中不认真按方案组织实施,造成资金浪费或将专项资金挪作他用,致使本县市区农村环境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农村环境恶化或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启动问责调查,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