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58号
HNPR—2015—01057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13日
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湘政办发〔2015〕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重大项目决策范围
(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1、交通运输。地方铁路项目,包括城际铁路(不含企业自建自用的铁路专用线);地铁、城市轻轨、磁悬浮专线;高速公路项目;重大水运基础设施项目,包括湘、资、沅、澧干线航道建设项目、航电枢纽建设项目、30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建设项目;新建通用机场和支线机场改扩建项目。
2、能源。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站项目;河流或库区跨市州的水电站项目;核电站项目;跨省及跨市州的输油输气管网项目。
3、水利。新建库容量1亿立方米及以上大型水库项目;新建灌溉面积30万亩及以上的大型灌区项目;重大防洪工程项目。
(二)重大公益设施项目。省本级新建和改扩建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文化、体育、科技等大型场馆建设项目;需省本级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且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省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新建、改扩建或整体搬迁项目。
(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具有管理信息平台性质且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省级党政专用通信网、省级电子政务网等省级网络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国家未出台建设标准的省直党政机关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四)与上述重大项目相关的专项建设规划。
(五)省本级政府投资需调增总概算10%及以上的重大项目。
(六)省政府要求纳入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专项建设规划决策程序
(一)前期。根据国家或省人民政府要求,重大项目需要编制专项建设规划的,由省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按程序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应当明确相关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划线路主要走向、重大项目布局等内容。
(二)申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建设规划文本、编制说明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采纳情况等送省发改委。
(三)初审。省发改委收到重大项目专项建设规划文本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规划文本内容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修改完善的,应当商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其中,涉及到省财政厅安排建设资金的,应当会商省财政厅。
(四)送审。专项建设规划经修改完善后,省发改委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人民政府审议,或按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国家部委审定或备案。省人民政府审定或国家部委审定(或备案)的专项建设规划应当对外公示(涉密规划除外),所列入的重大项目,凡不需申请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单位可据此直接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核准及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
三、重大项目决策程序
(一)前期。纳入省人民政府决策范围的重大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就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等开展初步前期工作后,向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并由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征得分管省领导原则同意。
(二)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或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向省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设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或建设依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方案、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等内容,其中,重大公益设施和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还应提供是否实行代建制的内容。不要求提供审批(核准)的前置要件。
(三)初审。省发改委收到重大项目建设申请文件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包括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着重审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是否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是否实行代建制等,并提出初审意见。其中,涉及省财政安排建设资金,以及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建设的,应当会商省财政厅。
(四)送审。省发改委根据重大项目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对于急需建设或急需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省发改委即时专题呈报省人民政府。
四、概算调整决策程序
(一)前期。重大项目建设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对于省本级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发改委正式批复的投资估算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并报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及省发改委分别审查批复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也可合并批复,但应会签省发改委,且概算额以省发改委核定为准。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项目总概算的,应就调整内容编制提出概算表,或汇总编制整个项目调整后的总概算报告。
(二)申报。省本级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需调整投资总概算的,应当及时向省发改委提交调概申请。申请报告应提出调概额度和主要理由,并附调整部分的概算表或调整后的总概算报告书。
(三)初审。省发改委收到项目单位调概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并视情组织现场踏勘。对需调增投资概算10%及以上的,应当委托省审计厅对概算调整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以及实际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与批复的建设内容及建设标准的符合性、各相关子项增减额度等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省发改委应在收到审计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
(四)送审。省发改委根据项目调概的申报情况,每月底汇总后,连同初审意见报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决策。未按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复的一律不得调整概算,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附件: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流程图
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