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海关
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湘政发〔2015〕29号
HNPR—2015—0002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6日
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搭建对外开放新平台,推动湖南开放型经济健康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结合湖南实际,制定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一、培育主导产业
1、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和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在区内投资设厂或设立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服务机构。
2、鼓励和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发展势头好和贡献大的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新引进的年进出口额达到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重点服务。
3、支持区内加工贸易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鼓励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投入,提高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区内企业扩大设备进口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视同技术改造予以资金支持。
二、加强用地和厂房保障
4、对入区企业在合规审查、用地报批等方面依法予以支持。入区企业项目用地,可根据地方产业政策,以行业分类为条件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经批准可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5、对为区内企业配套,且配套产品总量占其自身生产总量50%以上的企业,给予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周边地区优先购地的优惠政策。
6、支持标准厂房和标准仓库建设。实施标准厂房、标准仓库工程报建“绿色通道”制度。加大对区内标准厂房、标准仓库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厂房、标准仓库建设。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租赁和建设生产用厂房给予支持。
三、加强配套保障
7、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在区内建设海关电子商务平台、检测维修平台、商品展示平台、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平台、国际中转平台等,根据建设情况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8、鼓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公证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区内开展业务。加大对配套区内的教育、医疗、休闲娱乐、餐饮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9、鼓励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探索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并给予适当资金支持。
四、强化人力资源保障
10、保障企业用工需求。根据企业需要,采取专场招聘等形式协助区内企业招聘员工。对用工超过1万人的企业,可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周边地区配套建设职工宿舍。
11、协助企业开展培训。支持职业院校等相关机构采取校企合作、定向培训、订单培训等方式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培养合格员工。支持区内企业对新招员工进行上岗培训,新招员工考试合格上岗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相关政策给予培训补贴。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坚持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企业、及时准确的原则,为区内企业参保提供优质的服务。切实做好跨省区域流动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的转移、接续工作,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12、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对海关特殊监管区管委会及区内企业聘请外国专家项目,省直各相关部门给予优先支持。对区内企业引进的外籍人员,在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及就业许可等相关证件时享受便利服务;高层次外国专家申请《外国专家证》时,不受签证种类的限制。对引进的境内外高管和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关规定的,在户籍、医疗、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五、强化金融支持
13、鼓励金融机构针对区内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产业链融资、供应链融资,依法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和大宗商品仓单质押等权利类抵质押物融资。优先支持监管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入区重点企业的融资,监管区建设资金贷款享受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的贴息政策。帮助入区企业申请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贷款,并给予一定年限的贴息。
14、鼓励企业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及新三板挂牌、发行企业债券、私募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票据、信托股权等方式直接融资,对成功融资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15、推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多种融资渠道开展合作,发展符合区内中小企业需要的交叉型金融业务和产品创新。
六、优化政务服务
16、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规范和简化产业转移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等管理程序,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重大项目实行项目全程代理服务。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前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17、积极创新保税监管模式。改进加工贸易单耗管理模式和制度,以企业申报的实际单耗核销。省内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按“分送集报、自行运输”模式办理海关手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省内其他口岸间货物流转按“区港联动、自行运输”模式办理海关手续。进一步完善“分送集报”、“两单一审”作业模式,优化保税货物进出区通关手续,减少不必要的通关单证。
18、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货物监管流程,实现电子化申报与放行。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行进口货物预检验制度、检验检疫分线监督管理、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等创新改革,提高入境通关效率,降低企业进出口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