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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5-06-29 15:47 【字体: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2015—2020年)》的通知

湘政发〔2015〕20号

HNPR—2015—00019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3日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

 

  为着力构建“有信可查、守信激励、失信必究、市场规范”的社会信用体系,切实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良好信用环境,提升湖南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家《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要求,结合国家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省“四化两型”社会建设的实际需求,以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为基础,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为主要内容,以推进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为重点,以推进制度建设、平台建设、行业信用、中介培育和公务员信息系统建设为支撑,以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改善经济社会运行环境为目的,全面推动湖南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浓厚氛围,使诚实守信成为全民的自觉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注重发挥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强化顶层设计,系统规划,坚持从易到难、由点及面,分类指导,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实施。

  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加强信用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规范有序发展信用中介市场,切实维护信用信息安全和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三)建设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信用基础性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并得到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公民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法人单位基础信息数据库基本建成和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成,湖南信用网全面覆盖政府各部门和各地信用信息,政府内部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信用监管体系基本确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重点领域发挥作用。

  到2020年,建立符合国际惯例、国内领先、体现湖南特色、法制健全、监管有力、分工明确、竞争有序、运行安全、体系完善、功能齐备、服务高效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信用服务市场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对各领域失信行为发挥明显制约作用。全社会诚信意识明显增强,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形成独具特色的湖南诚信文化。

湖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指标

序号

指标

2017

2020

1

政府部门信用信息公开比率

90%

100%

2

政府部门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比率

80%

100%

3

食品药品企业诚信档案覆盖率

80%

100%

4

工程质量监理企业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5

电子商务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6

司法部门信息报送率

95%

100%

7

社会组织信用档案覆盖率

80%

100%

8

中介类、公益性岗位人员诚信档案覆盖率

80%

90%

9

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

90%

100%

10

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覆盖率

100%

100%

11

信用服务企业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12

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诚信档案覆盖率

100%

100%

13

市州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率

90%

100%

14

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建设率

90%

100%

15

建成的各级平台互联互通比例

80%

90%

  二、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推进政务诚信建设,不仅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环节,也是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

专栏1  政务诚信释义

政务诚信是指政府要对社会、对公民恪守信用准则,其核心是依法行政、守信践诺,发挥政府在诚信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取信于民,这既是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基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推动政务公开透明、创新政府服务和管理方式、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等举措,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一)坚持依法行政。

  1.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行为,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提升行政服务水平。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规范行政决策程序。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将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

  加强各级政府自身诚信建设,通过政府诚信施政,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申请政府资金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支持和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

  (三)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

  1.严格履行政府承诺。建立政府服务承诺制度,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防止不当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严禁滥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严禁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

  2.严格规范财政管理。强化政府收支预算约束,严格遵守财务规定,提高透明度。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举借程序,加强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监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债务信息披露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将地方政府性债务各项指标纳入地方财政绩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监控债务风险。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切实履行债务偿还责任。

  3.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审计监督,依托预算执行审计、专项资金审计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重点审查财政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加强行政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监察制度。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强化各级人大、政协对本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

  (四)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考核。

  1.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平台。以公务员诚信档案为主体,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信息采集、管理系统,实行一人一档,具体记录公务员廉洁信用、守法信用、履职信用、纳税信用、公德信用、借贷信用等情况,使公务员个人诚信情况有据可查,便于管理和监督。争取到2017年,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达到90%,到2020年,实现公务员诚信档案覆盖率100%。

  2.健全诚信考评体系。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公务员个人的信用情况归集到公务员诚信档案,确保真实反映公务员诚信践诺情况。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充分利用公务员诚信档案信息,将公务员个人信用信息作为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三、商务诚信建设

  进一步加强行业诚信管理,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实施分类管理,强化守信自律,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供有力支撑。

专栏2商务诚信释义

商务诚信是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和谐关系的体现,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围绕生产、流通、金融、税务、价格、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通运输、电子商务、统计、会展广告、中介服务、企业诚信制度等领域,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一)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建立健全生产经营企业主体信用档案,重点推进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与质量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领域,为社会提供安全与质量诚信报告,建立失信“黑名单”、市场禁入和退出机制。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加强安全生产信用制度和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信用档案、信用评价、“黑名单”、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等制度,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和爆破等行业为重点,完善安全生产准入和退出机制,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诚信责任。

  3.加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依托“金质”工程系统,加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的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立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和共享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记录,为异地查处和联合打击违法经营、制假售假等失信行为奠定基础。

  (二)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档案。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健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企业、流通服务企业、进出口企业等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完善流通企业信用档案,做好流通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收集、汇总、评定及共享工作。

  2.积极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研究制定流通领域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制度,完善流通领域企业信用评价基本规划和指标体系。加强餐饮、住宿、居民服务等环节监管,特别是对食品、药品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重点监管。加大对虚假宣传、商业欺诈、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件、重大案件予以曝光,增加企业失信成本,促进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逐步建立商品流通追溯体系。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规范预付消费行为,强化合同履约信用管理,依法打击合同欺诈和恶意违约拖欠行为。

  3.建立流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完善失信提示、预警、“黑名单”、信用修复等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参与监督。

  4.推进对外经济贸易信用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和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借助电子口岸管理平台,建立完善进出口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和联合监管制度。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将全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纳入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范畴,明确食品药品信用信息管理、信用等级确认、信用等级信息发布、信用分类管理等具体规定。

  2.建立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建立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企业及药品生产、经营等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完善药品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药品广告发布等药品安全环节的信用制度。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制度。严格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退出与责任人员禁入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系统。

  3.建立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信息公开制度。实行以“诚信至上,以质取胜”为主题的食品药品安全诚信承诺、践诺及考核,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切实提高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

  (四)金融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制订和实施有关信用信息采集、公开、使用的管理办法和统一标准,推动金融领域信用信息共享。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加快证券业、期货业、保险业及外汇管理相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推动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金融交易场所、民间借贷等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扩大数据库覆盖面,提高数据库服务水平。

  2.加大金融信用信息的推广应用。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依托,进一步完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信用信息的整合共享,推进信用信息应用。加大对金融欺诈、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内幕交易、制售假保单、骗保骗赔、披露虚假信息、非法集资、逃套骗汇等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3.加强金融信用信息的服务能力。创新金融信用产品,健全金融市场客户资信和风险评价机制,推广利率、费率与客户信用状况相结合的浮动机制,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制度,加强投诉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工作。

  4.加强金融从业人员的诚信建设。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体,加强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记录和整合,建立金融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档案;依托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

  (五)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税务信息数据。依托税收征管系统,完善全省企业、自然人纳税信息记录,健全税收信用信息数据库。

  2.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机制和管理制度,着力推广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将企业纳税信用应用到银行贷款、企业投资、商业贸易等经济领域,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的联动管理,促使全社会形成诚信纳税的良好信用环境。

  3.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税务与银行、工商、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开展涉税信息的比对、交换和应用工作,提高税源监控效能,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六)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1.增强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引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建立自我约束和内控机制。帮助企业分清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了解企业价格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增强价格自律意识。

  2.建立健全价格信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组织开展“明码实价示范店(点)”、“明码实价一条街”创建活动,大力倡导和推进明码实价工作。严厉打击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打击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发布虚假优惠、虚假折扣、虚假促销等价格欺诈信息的行为,净化网络购物环境。强化价格执法检查和反垄断执法。

  3.建立价格诚信信息系统。以金价工程为载体,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工作,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案件,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诚信管理制度。加快工程建设市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健全违法犯罪及不良行为记录查询公示制度、工程建设市场准入退出制度等。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其注册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开展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坚持将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与市场履约情况相结合,实行动态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信用评价机制。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引入第三方信用中介机构开展综合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机制,加大对企业在招标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及时曝光严重失信行为,在工程建设中对承包方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技术隔离。将企业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资格预审、评标等的重要依据。

  3.构建建筑市场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体系建设与招标投标、资质监管、市场稽查、评优评先等相结合,逐步建立信用奖惩机制。

  (八)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供应商、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标准。依法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对采购商进行资质审查的必经程序,凡是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一定的限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的统一发布和共享。

  (九)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1.加快建立招标投标诚信管理制度。扩大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范围,建立涵盖招标投标情况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

  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诚信档案。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推动完善奖惩联动机制。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良行为实施记分管理,公布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建立投标人、评审专家、招标代理机构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3.推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应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互通共认机制,依托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交换共享。制定出台在招标投标领域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的政策措施,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在公共投资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招投标审查的必经程序,取消有行贿犯罪前科的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十)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交通运输信用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地方性交通诚信制度建设,将信用考核和信用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

  2.完善信用考核标准,实施分类考核监管。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积极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信用考核评价,逐步建立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3.完善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据国家和省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要求,实现部门内信息系统建设的规范和统一,并逐步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公用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4.建立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奖惩机制。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联动监管,建立适应交通运输领域特点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经营环境。

  (十一)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客户信用管理和交易评估制度,加强电子商务企业自身开发和销售信用产品的质量监督。推进电子商务主体身份标识制度,开展电子商务网站可信认证服务工作,推广应用网站可信标识,推行网店实名制。加强网店产品质量检查,对失信主体建立行业限期禁入制度。促进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息的交换和共享,推动电子商务与线下交易信用评价。完善电子商务信用服务保障制度,推动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保险、信用支付、商账管理等第三方信用服务和产品在电子商务中的推广。

  (十二)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1.加快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和统计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查处统计领域的弄虚作假行为,建立统计违法案件公开通报、统计诚信管理和统计失信惩戒等制度。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切实强化对统计失信行为的惩戒和制约。

  2.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将统计调查单位和统计中介(代理)机构的守信和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建立健全统计诚信档案。

  (十三)会展、广告领域信用建设。

  1.加强会展业诚信建设。推动展会主办机构诚信办展,践行诚信服务公约,建立信用档案和违法违规单位信息披露制度,推广信用服务和产品的应用。

  2.加强广告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广告业信用分类管理制度,打击各类虚假广告,突出广告制作、传播环节各参与者责任,完善广告活动主体失信惩戒机制和严重失信淘汰机制。

  (十四)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完善律师类、司法鉴定类、鉴证类、会计类、担保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数据库,将其不良信用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对中介服务业的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披露制度,开展中介服务业第三方信用评价,将有关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十五)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

  1.建立健全守信激励机制。开展各行业企业诚信承诺以及“诚信示范企业”等评选认定活动,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感,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劳动用工管理等各环节强化信用自律。

  2.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对被载入失信信用信息的企业、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推进“黑名单”管理及应用。

  3.引导企业加强信用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将客户诚信交易记录纳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防范信用风险,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强化企业在发债、借款、担保等债权债务信用交易及生产经营活动中诚信履约。鼓励企业建立内部职工诚信考核与评价制度。加强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电信、铁路、航空等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行业企业的自身信用建设。

  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是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是社会进步和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石,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

专栏3  社会诚信释义

社会诚信是指在整个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社会诚信的形成不仅包括个人诚信,还包括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认可的道德及规则。重点围绕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劳动用工、教育科研、文化体育旅游、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等领域,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一)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药师、护士等医务人员的信用档案,将医护人员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等情况纳入信息档案。建立公民计划生育和医疗医保诚信档案,通过签订诚信计生协议等方式,推进计生诚信公开承诺制度,将公民违反计划生育、医闹、骗取医保资金等情况纳入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加强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2.建立健全卫生计生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培育诚信执业、诚信采购、诚信诊疗、诚信收费、诚信医保理念,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设立收费等诚信医疗服务准则,开展诚信医院、诚信药店创建活动。惩戒医护活动中收受贿赂、过度诊疗的违法和失信行为;惩戒医闹、骗取医保资金、违法生育、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骗取计划生育证件等违法和失信行为。

  3.建立健全卫生计生行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制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推进医院评审评价和医师定期考核。

  (二)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在社会救助、救灾、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保障性住房管理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打击各类骗保、诈捐骗捐、骗取保障房等失信行为。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申请、审核、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核查制度。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加强对申请相关民生政策和已获得社会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工作,将失信和违规的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信用信息数据库。

  2.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加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加强社会保险领域的监管执法,规范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行为。建立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诚信档案,积极探索将监管延伸到社会保险服务行为的有效方式。加大对各类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防止和打击各种社会保险欺诈行为。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提高基金征收、管理、支付等环节的透明度,规范参保缴费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三)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和完善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建立完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完善用人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加强企业用工劳动合同管理,健全用人单位劳动合同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档案,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保障领域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覆盖全省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不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用人单位实行分类监管,对诚信单位进行激励表彰,对失信单位进行惩戒和重点监控。

  2.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规范职业中介行为,打击各种黑中介、黑用工等违法失信行为。

  (四)教育科研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信用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师德师风评价考核机制以及教育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教师、学生等的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师德教育和科研诚信教育,建立健全试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学术成果公示、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以及学术道德问责等制度。将信用评价与考试招生、学籍管理、学历学位授予、科研项目立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用、评选表彰等挂钩,严厉打击学历造假、论文抄袭、学术不端、考试招生作弊等失信行为。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年度考核。

  2.建立健全教育科研领域相关人员信用档案。探索建立完善教育和科研机构、教师、学生、科研人员的信用评价制度,提高信用数据采集质量,建立健全包括学术不端、科研经费使用不当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信用档案。

  3.开展教育科研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将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纳入教师、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职业培训内容,开展全员诚信教育培训。建立教师和科研人员守信公开承诺制度,自觉接受学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文化、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

  1.推进文化市场信用建设。依托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文化、演出、娱乐、艺术品等领域的企业主体、从业人员以及文化产品等基础数据库。探索研究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信用评价办法,运用文化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加强对文化市场主体的动态分类监管。

  2.推进体育事业信用建设。制定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诚信从业准则,建立职业体育从业人员、职业体育俱乐部和中介企业信用等级的第三方评估制度,大力推广信用信息记录和信用评级在参加或举办职业体育赛事、职业体育准入、转会等方面的广泛运用。

  3.推进旅游业信用建设。制定旅游业诚信服务准则,建立旅游业消费者意见反馈和投诉记录与公开制度,加强对旅游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加大旅游业诚信奖惩力度,建立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购物店和宾馆饭店信用等级第三方评估制度。

  (六)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诚信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知识产权诚信信息管理、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等诚信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违法侵权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健全知识产权执法信息等数据库。重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信息纳入失信记录,强化对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重复侵权等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升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开展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诚信建设,强化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加强知识产权服务行业诚信监管;加大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和无执业资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诚信档案,探索对各类代理机构、执业代理人信用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标准化体系和诚信评价制度。鼓励省内各行业、区域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形成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网络。

  (七)环境保护和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

  1.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大力推进环境管理、监测信息公开,完善环保信用信息记录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推进企业特别是资源深加工和制造业企业建立排放、消耗诚信信息公告制度,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和处理情况公告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完善环评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环评、监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估专家诚信档案数据库,强化信用考核分类监管。

  2.加强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建设。督促排污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要求,认真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加强联动。

  3.能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能源利用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统计、分析与信息上报能力建设。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减碳目标责任考核,定期公布考核结果,研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强化对能源审计、节能评估、审查机构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级和监管。研究开展节能服务公司信用评价工作,并逐步向全社会定期发布信用评级结果。加强对环资、气候项目评审专家从业情况的信用考核管理。

  (八)社会组织诚信建设。

  1.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依托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制定社会组织分类评估标准体系,健全社会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引导社会组织提升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2.加强对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定并落实社会组织信用评价制度、失信行为公示制度,建立健全对违法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机制。把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作用,加强会员诚信宣传教育和培训。

  (九)自然人信用建设。

  1.建立完善自然人信用信息记录。突出自然人信用建设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国家人口信息资源库,建立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

  2.加强重点人群职业信用建设。建立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银行高管人员、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注册税务师、审计师、评估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文化媒体从业人员、导游、执业兽医、家政服务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信用记录,推广使用职业信用报告,引导职业道德建设与行为规范。

  (十)互联网应用及服务领域信用建设。

  1.大力推进网络诚信建设。培育依法办网、诚信用网理念,逐步落实网络实名制,完善网络信用建设的法律保障,大力推进网络信用监管机制建设。

  2.建立网络信用评价体系。对互联网企业的服务经营行为、上网人员的网上行为进行信用评估,记录信用等级。建立涵盖互联网企业、上网人员的网络信用档案,积极推进建立网络信用信息与社会其他领域相关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机制,大力推动网络信用信息在社会各领域推广应用。

  3.建立网络信用“黑名单”制度。将实施网络欺诈、造谣传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严重网络失信行为的企业、个人列入“黑名单”,采取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措施,通报相关部门并进行公开曝光。

  五、司法公信建设

  司法公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

专栏4 司法公信释义

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重点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一)法院公信建设。

  1.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引导诚实守信风尚。通过审判职能,鼓励诚信交易,倡导互信合作,制裁商业欺诈和违约等失信行为,促进社会诚信发展。

  2.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判决执行率。切实推进强制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完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加大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失信与规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检察公信建设。

  1.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促进诚信建设。加强诉讼监督,促进规范执法,提升司法公信。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

  2.健全检务公开制度。创新检务公开的手段和途径,增强检察机关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完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切实加强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管理。实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常态化,更好地发挥其促进诚信建设的功能作用。健全行贿犯罪记录应用联动机制。

  (三)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

  1.推进警务公开制度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不断拓宽警务公开范围,创新公开方式,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

  2.加快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整合公安系统内部信息资源,深入开展信用信息应用,提升执法效能。进一步加强人口信息同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和共享。

  3.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情况纳入诚信档案,强化交通安全意识。将社会单位、个人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情况纳入诚信管理,向社会公开消防从业单位的相关资质信息。

  (四)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

  进一步提高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制度化,认真执行减刑、假释听证会制度和扎实推进狱务公开工作,维护服刑人员、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监狱、戒毒场所、社区矫正机构与公、检、法等部门信息资源的交换与共享。

  (五)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

  加强司法执法队伍建设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司法从业人员诚信承诺制度,推进诚信规范执业。建立各级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公证机构从业人员、司法鉴定人员、社区矫正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将徇私枉法及不作为等不良记录纳入档案,并作为考核评价和奖惩依据。

  (六)健全促进司法公信的制度基础。

  1.加快推进司法领域工作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和资源配置,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提升司法执法水平。提高司法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

  2.健全司法工作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作用,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以监督促公平、促公正、促公信。

  六、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共享和交换,为信用信息的应用提供载体和平台。

  (一)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信用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包含征信数据格式、数据库结构和系统技术规范的一套总体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支撑标准、网络基础设施标准、信息安全标准、管理标准等信用标准体系,建立信用信息数据的分类标准化和编码标准化,制定省级信用信息目录,明确信用信息分类,统一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标目录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技术标准和建设规范,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开放提供统一技术支持,实现信用信息的标准化。推动使用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提高信用信息归集质量。按照信用信息记录、交换和共享的标准和规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审核、报送制度和信息更正、异议处理等质量保障制度。开发应用信用信息质量监控系统,进一步提高信用信息报送的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时效性。

  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归集、整合和共享金融交易信息为目标,依托已经建成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补充完善并建立涵盖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及新兴金融业态的统一金融征信平台,依法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快捷、高效的金融基础征信服务。建设形成以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为基础,以公共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骨干支撑,以专业化、市场化的社会征信数据库为补充,建立层次清晰、丰富多元的覆盖全社会的征信数据库体系。

  (二)征信系统建设。

  1.加快征信系统建设。支持征信机构建立以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对象的征信系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支持征信机构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社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范和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2.深化征信服务。引导、鼓励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整合公开的政务信用信息和非政务信用信息,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不断提高征信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化程度,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的征信服务需求。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加大征信力度,深化征信服务。

  3.促进征信数据库向平台归集数据。依法推进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与征信系统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丰富全省信用信息数据,支持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发展。

  (三)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

  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行业内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根据行业特点,制定行业信用发展战略,加强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引导行业协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行业信用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订工作,加速整合全社会的信用数据。加强协会与会员、协会与协会、协会与政府及协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信用关系和信用体系的构建和有序共享。发挥包括行政内部监督、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监督、人大政协监督、信用评估报告使用部门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和舆论监督作用。

  (四)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

  1.建设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借助现有“三库一网一平台”信用信息系统的经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全省集中的信用信息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总体要求,以统一的数据格式标准,逐步整合工商、税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海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电信、公安等部门的信用信息,搭建基于云计算、云储存、大数据的湖南省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云平台,打破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矩阵结构的信用数据的垄断和割裂。建设“信用湖南”网,建立信用信息统一发布门户,完善信用网企业、个人、政府部门信用信息的公开、查询、服务、评估以及政策法规发布、失信惩戒曝光等功能。

  2.推进系统对接与信息共享。在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框架下,推进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社会公开类信用信息的互动交换,实现“信用湖南”服务门户与行业信用服务网站和市州以及外省区市信用服务网站信用信息的对接、整合和共享。在政务外网公用网络区部分,推进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共享类信用信息的互动共享,实现湖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信用数据共享交换业务域与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市州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的对接、整合和共享。

  七、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建设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健全信用奖惩和监督制度。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研究出台《湖南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湖南省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实施意见》,建立违法失信“黑名单”公开曝光制度,对守信者予以激励,对失信者予以惩戒。通过制度约束,使人不愿失信、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出现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恢复企业和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解除失信行为公示等限制。

  2.强化行政监管性信用奖惩。依法加大对守信者的激励力度,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依法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促进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跨部门、跨区域联动应用,实现对守信者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者的联合惩戒。

  3.建立司法性惩戒机制。加强失信违法案件移交机制和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加大对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查询应用力度。建立完善与失信惩戒要求相适应的司法配套体系。对违法失信行为,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4.推动形成市场性惩戒。规范发展行业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制订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形成对失信者的市场性惩戒。

  5.加强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信用信息的快速传递机制,通过政府网站、“信用湖南网”、行业协会、信用服务机构、新闻媒体等依法向社会发布失信者“黑名单”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形成对失信者的社会性惩戒。

  (二)建立健全信用法规制度。

  1.完善信用法规规章体系。加快省级信用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制定、完善信用管理、服务等相关制度和配套实施细则,形成“顶层设计+信用运行+支撑保障”的制度框架,使社会信用体系组织建设、发展规划等有法可循,使信用信息征集、查询、应用、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有法可依,使信用人才培养和管理、诚信文化建设有法可用。

  2.推进行业、部门和地方信用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分别根据本地区、相关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地区或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更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按照国家部署,加快信用信息标准体系建设。

  (三)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

  1.制定相关规范。研究制定信用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出台配套的专业法律规范的建设,共同完成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研究制定关于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市场准入、审批程序、业务变更及退出机制的各项专业性的法规规章规定,对信用中介机构的准入标准、资质状况、经营条件、从业人员资格、业务操作的规则与流程等方面进行限制,确保在专业领域内依法对信用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促进信用中介机构健康、有序发展。

  2.扶持信用服务机构。明确政务信息和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目录,有序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采集和应用市场信用信息,优化信用调查、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等行业的发展环境。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服务机构在我省落户,开展合资合作。扶持和培育本土征信、评级等信用服务机构发展,重点扶持民族品牌评级机构,规范发展信用评级业。加快推动形成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3.扩大信用产品需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对信用报告的使用作出制度安排,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日常监督、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承办事项、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评级评优、项目招投标、项目审批、财政支持、税收优惠、上市后备资源选定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金融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要依托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要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加大力度开展有关金融延伸服务。在开展大宗交易、签订经济合同、进行合资合作等商业活动中,要提倡企业和个人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防范经济活动中的信用风险。人才中介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把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作为选拔、聘用人才的必备手续之一,发挥社会诚信体系在规范人才市场方面的积极作用。

  4.培养信用从业人员。加强信用服务人员队伍建设,重视评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培养能够系统运用信用评估理论方法、对各种信息做出科学判断的从业人员,并重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道德素质。充分发挥湖南大学信用中心对培养信用人才的作用。

  5.创新信用产品。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机构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为全省提供多层次、有特色、多样化、专业化的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等信用服务。中小微企业缺乏信用信息,难以获得融资服务,信用机构应创新开发信用产品,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服务支持。

  (四)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

  1.健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在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中的作用,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切实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加强对信息主体的教育,不断增强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2.建立信用修复与守信正向激励机制。通过设立负面信息有效期、失信行为改正说明、及时移出“黑名单”等措施建立信用修复的制度性安排,对未成年人和已悔过改正旧有轻微失信行为的社会成员予以适当保护,形成守信正向激励机制。

  3.建立信息主体维权和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理维权。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信息提供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五)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1.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监控体系,加大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开展信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认证,实行信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制定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追究办法。

  2.加强信用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安全内部管理。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安全保障、技术研发和资金投入,增强信用服务机构信息安全防护能力,严格按照标准建设信息安全防护和保障系统,制定和实施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保存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保障制度。

  八、加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普及诚信教育。突出企业主体诚信教育,要通过对企业经营者和员工的诚信教育工作,引导企业将诚信守法作为企业经营的核心理念,落实到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各个环节,使企业主体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将诚信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在各级各类教育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使诚实守信的精神渗透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各个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各环节。对学术造假,考试违纪违规、职称申报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惩戒。

  (二)深化诚信文化。运用各类新闻媒体深入传播诚信理念,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深入开展诚信主题活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专项行动,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公益宣传活动,突出诚信主体,营造诚信和谐的社会氛围。要宣传先进典型,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和诚信企业的先进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揭露社会上突出的诚信缺失问题并有针对性的开展专项治理,鞭挞失信行为。弘扬诚信文化,将中华民族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发扬光大,并赋予其在当代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时代价值。鼓励创作弘扬诚信的影视文学作品,用文化传播滋养诚信价值理念。

  九、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相关人员具体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快信用协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二)加大政策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相关政策,打通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公里”,确保政策落地。要制定推广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政策,落实政府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措施。鼓励各市州、县市区以及各部门结合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自身工作实际,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领域先行先试,并在政府投融资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各级政府要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将由政府负担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大对信用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领域创新示范工程等方面的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信用服务领域,为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

  (三)强化责任落实。

  1.强化规划实施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分解落实省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出的信用建设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健全主要目标任务实施跟踪反馈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分析规划实施效果,提出推进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2.检查规划实施效果。强化各级人大、政协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行政督察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对实施情况差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及时公开规划实施的相关信息,增进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互动,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和民主监督机制。

  (四)开展试点示范。

  1.信用建设综合示范。积极推动常德市和浏阳市、资兴市开展信用建设综合性试点。各试点城市要率先对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信用信息进行整合,在2016年建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有序向社会开放。试点城市各部门在开展经济社会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要强化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并作为政府管理和服务的必备要件。试点城市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试点城市应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在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融资活动中试行开展地方政府综合信用评级。

  2.重点领域和行业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大力支持信用体系建设有较好基础的省发改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环保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开展行业性试点,在试点过程中,不断总结和推广试点行业的先进经验,发挥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积极探索具有湖南特点、区域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的模式。

  (五)实施专项工程。

  1.政务信息公开工程。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树立公开、透明的政府形象。

  2.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重点对象,为农村经济主体建立信用档案,夯实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建立健全适合当地特点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重点在金融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加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的应用,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村经济主体,在授信额度、利率、项目资金安排、补贴补助、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方便。选择基础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县市区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深入推进青年信用示范户工作,不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3.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建立健全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与评价机制,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搭建多渠道、多形式的政银企融资推荐对接平台,推动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在金融服务、扶持资金发放、行政审批等方面对守信小微企业给予倾斜支持。推进市州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创建,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深入开展小微企业诚信教育培训,增强小微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

  4.加强信用研究和人才建设工程。依托政府和社会信用研究机构,加强对信用理论、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信用服务业统计方法、信用立法等基础理论和重大问题的研究。建立信用服务业统计制度,加强信用服务业发展监测。依托区域信用合作平台,加强与兄弟省市的信用研究交流。支持高校、社会研究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针对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开展联合研究,继续开展湖南省信用环境评价。加强信用管理学科专业建设,支持省内高校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和信用管理课程。建立信用人才培养机制,实施信用人才能力提升工程,推进信用人才培训基地建设,继续推进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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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责任编辑: 湖南政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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