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5〕18号
HNPR—2015—00017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改革创新,完善机制,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政策引导,优化市场环境,壮大市场主体,改善贸易结构,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湖南特色的优势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发展。将发展文化产业、推动对外文化贸易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与扩大内需、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相结合,促进服务业发展、拉动消费和投资增长。
坚持政策引导。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依法监管,减少行政干预,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企业主体。着力培育外向型文化企业,鼓励各类文化企业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到境外开拓市场,形成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积极参与的文化出口格局。
坚持市场运作。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创新文化内容和文化走出去模式,努力打造文化出口竞争新优势。
(三)发展目标。
深度挖掘湖南特色文化资源,重点支持广播影视、新媒体、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行业及其衍生产品与服务出口。力争到2020年,培育3—5家出口超千万美元和10家出口超500万美元的文化出口企业集团或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湖南文化贸易品牌,建设一批对外文化贸易基地,搭建一批具有较强辐射力的国际文化贸易平台,全省对外文化贸易的整体竞争力显著提升,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稳步增长,对外文化贸易规模进入全国前列。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1、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并享有同等待遇。加快培育一批有出口潜力的文化企业,充分发挥大中型文化企业在对外文化贸易中的领军作用,大力发展壮大小微文化贸易企业。鼓励利用和吸收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提高文化技术水平。支持具有国际影响力以及行业带动性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文化机构在湖南落户。
2、建立全省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数据库,加大对入选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对入选企业和项目给予支持。
3、认定一批出口规模大、发展潜力好的省级对外文化贸易基地,在基础设施建设、出口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
4、积极培育湖南文化贸易品牌,创建一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示范企业和示范市场。鼓励文化企业在境外申请商标、推广品牌,对获得全国性、国际性品牌的企业给予支持。
5、建立健全行业中介组织,发挥其在出口促进、行业自律、国际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加强省内企业与中国驻外使领馆、商协会及相关组织的沟通联络,掌握世界前沿文化信息。
(二)鼓励文化企业“走出去”。
1、支持文化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开拓境外文化市场。对企业在境外收购文化企业、演出剧场和文化项目实体,设立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连锁文化经营机构等给予支持。对广播电视节目在境外落地,本土化翻译、配音,购买媒体播出时段和报刊版面,开办广播电视频率频道,文化产品在境外媒体播出等给予支持。鼓励作品原创和版权登记,支持版权引进和再创新。支持鼓励文化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等新业态拓展海外市场。
2、积极搭建文化出口交易平台,对文化企业参加境内外国际性知名展会和对接洽谈活动给予支持;对在省内举办涉及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和创意设计等方面内容的国际性文化及相关产业交流活动给予支持。支持文化企业参与境外国际文化交流活动,以及开展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
(三)推动文化企业创新发展。
1、鼓励文化贸易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加大研发投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鼓励新媒体、新业态与传统行业融合发展,增强对外文化的传播力。鼓励和支持传统文化出口企业转型为高新技术或创新型企业。
2、深入实施国家文化科技创新工程,鼓励和引导文化企业加大内容创新力度,在编创、设计、翻译、配音、市场推广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文化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以及开展境外专利申请、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和技术收购等给予支持;对省内企业自主开发的文化技术出口项目给予支持。
(四)不断优化服务环境。
1、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开展文化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及时提供海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及适用等方面的咨询,支持文化企业开展涉外知识维权工作。
2、进一步完善对外文化贸易统计体系,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统计调查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数据发布制度,不断提高对外文化贸易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3、加大各类文化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力度,对企业引进海外创意设计、研发、剧节目编创、导演、营销、管理人才以及“五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人才给予支持。对被认定的省级文化贸易人才培训基地和纳入到文化贸易复合型人才培养基地的省内高校等给予支持。
4、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简化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一次审批、全年有效。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
5、实施便捷通关措施。对广播影视、新媒体、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行业机构人员出境手续办理实行便利化措施。建立海关绿色通关体系,启动一批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重点产品进入海关绿色通关目录,提升通关效率;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
1、积极争取中央有关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相关基金的支持,省级相关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文化出口的支持力度。
2、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文化贸易税收政策。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对广播影视、出版印刷、动漫游戏、演艺娱乐、工艺美术、创意设计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享受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3、对在长沙市等国务院批准的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对在省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中注册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技术出口型文化企业和高新技术文化企业,落实好企业研究和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
(二)扩大金融支持。
1、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信贷条件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探索扩大文化企业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支持有条件的文化贸易企业上市融资。
2、鼓励担保机构通过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仓单、保单质押及企业联保互保等多种担保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其他各类信用中介机构开发符合文化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价方法,通过直接担保、再担保、联合担保、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多渠道分散风险。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担保业务予以支持。
3、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侵权险,演艺、会展、动漫游戏、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和广播影视产品完工险和损失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新型险种和业务,优化文化企业投保手续。
4、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完善文化出口收汇管理,推进文化贸易投资外汇管理便利化,支持文化企业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满足文化企业进出口业务和跨境投资的用汇需求。
四、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增强合力,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相关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省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信息沟通、工作衔接,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推广成功经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强化工作举措,明确工作责任,共同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加快发展。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