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李余等27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余等2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李余纠集其组织成员,在衡阳市区及周边县区各大赌场和牌馆内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并采取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手段攫取巨额利益。为获取更多非法利益,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了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开设赌场等19起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的犯罪,共导致1人死亡,8人轻伤、多人轻微伤,多名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严重破坏了该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李余等27名被告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对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予以严惩。综合27名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情节、性质以及在黑社会组织内所起到的作用,石鼓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文/成俊峰 汤研科 陈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