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日,湘潭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十八号公告,正式公布《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35条,分为六章,分别是总则、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管理、宅基地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理顺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体制机制。针对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机制运行不畅、职责不明的现状,《条例》着重从建立“市—县(市)—乡(镇)—村委会”四位一体的纵向管理体系,明确四级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网络的主要职责、明确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以及主要职责、明确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等三个层面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加以理顺,并在具体条文中对涉及的职能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
《条例》规范了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问题。第二章和第四章分别从“村庄规划”“村庄建设管理”“宅基地管理”对村庄规划的编制总体要求和内容、村庄建设的审批程序和监管、宅基地的要求和申请条件等进行了规范,并在有上位法依据的前提下,结合湘潭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内容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回应了市民关切问题。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村民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要求和期待越来越高,尤其是规划的制定、人居环境整治、不动产登记、建房流程等问题关注度日益高涨。在《条例》中,通过分别对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村庄建设的审批程序、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流程、盘活利用闲置住宅等问题设置专门条款进行规范,回应了群众的关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