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郴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完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体制,堵住管理漏洞,防范和化解风险屡禁不止的超概政府投资项目,实现概算精准管理。
《通知》分为规范决策实施程序、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强化限额设计要求、严明调概程序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肃超概惩戒问责和对严格控制概算行为予以奖励等七个部分,重点对如何预防项目超概算进行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问题的处理办法。
《通知》规定,对财政性资金为主要来源、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实行代建制的项目,由代建单位对项目投资概算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管。项目业主或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投资概算负主体责任,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主管部门负管理和监督责任,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监管责任,并对超概项目予以惩戒。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医院、学校和市政设施类建设项目,市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10%比例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剩余资金缺口,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对高速公路、水利、机场、铁路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市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
《通知》明确,对2016年9月底以前审批立项的超概10%及以上的存量超概项目,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按要求提供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及有关附件材料,并报行业主管部门评审;在对调概环节和原因进行分析、划清责任并整改后,再向市发改委报送概算调整申请,由市发改委组织评审核定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超概50%以上或超概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前,先由市发改委商请市审计局对超概项目进行专项审计,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并明确超概原因、责任。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可疑违纪线索,由市审计局将审计情况及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对2016年9月以后审批立项的超概50%及以上或超概金额500万元以上新增超概的项目,除执行前述存量超概项目追责有关要求外,对主要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按有关规定问责到位后,再提请市政府审议决策;对市委、市政府审议决策的重大项目,因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延误工期的,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须在规定的工期届满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项目竣工后1年内未完成结算造成项目超概的,对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依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追责问责。
另外,郴州市将对采取工程总承包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不超过投资概算前提下,对总承包企业采用技术创新或设计施工优化节省投资的,给予工程总承包企业节省投资部分的50%作为奖励;对采取代建制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按照不超过结余资金20%的比例对代建单位实行奖励。具体比例由合同约定,奖励开支计入建设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