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9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hunan.gov.cn 发布时间: 2019-08-31 17:39 【字体:

  在湘潭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卫生治理应当符合什么要求?养犬者未对犬只接种疫苗会受何种处罚?将于9月1日施行的《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这些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当前,湘潭市正在推进全国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为破解爱卫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湘潭市在已出台相关爱卫文件的基础上,于去年11月启动《条例》制定工作,通过广泛走访调研、多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9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健康教育与促进”“环境卫生治理”“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7章共39条。湘潭市政府副秘书长董湘瑞介绍,《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爱卫办之间职责不明等爱卫工作难点问题,控烟、养犬、饮用水安全、农村改厕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了专条设计和明文规定。

  “未对犬只接种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由市政府确定的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董湘瑞表示,《条例》的实施,旨在促进全市城乡卫生持续改善,提高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推进健康、幸福、美丽湘潭建设。

  (文/彭婷)


信息来源: 湖南日报      责任编辑: 莫正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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