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下面我们进入今天访谈的第二个环节:网友提问环节。网友“回望四十年”问:将服刑人员放在社区服刑是否会对社区的安全造成影响。
傅莉娟:推行社区矫正,将罪犯放在社区服刑不会对社区的安全产生影响。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从法律和制度两个层面为社区安全构筑了三层保障。
第一层保障是我国现行的法律对社区矫正适用的对象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社区矫正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这些罪犯都属于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或者是经过监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在社区服刑不至于重新危害社会的罪犯。
第二层保障是通过开展调查评估,确保社区矫正适用的准确性。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我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的要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罪犯的居所情况、监管条件、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背景、犯罪行为后果和影响、村(居)委员会和被害人的意见等事项进行调查了解,并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建议。评估意见作为决定机关适用社区矫正的重要依据。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服刑可能给社区带来的安全隐患。
第三层保障是依法严格监管。在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有五项措施:1、在入矫时,司法行政机关为社区服刑人员确定矫正小组,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日常监管和思想教育,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2、在矫正期间,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定期到司法所报到,并上交思想汇报,未经批准社区服刑人员不得离开居住地。3、司法所定期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结合再犯罪风险评估以及矫正效果评估的情况,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分级管理。4、司法所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情况,走访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并通过即时通讯、电子监控、手机定位等信息化手段,跟踪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活动情况。5、对于违法违规或有重新犯罪倾向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置,符合收监条件的提请收监执行。
主持人:网友“星途”问:将罪犯放在宽松的社区环境下服刑是否难以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
傅莉娟:关于社区矫正的惩罚性我们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惩罚性是社区矫正的基础属性。社区矫正从本质上来讲是一项具有刑事惩罚性的刑罚执行工作。从对象上看,社区矫正的对象是构成刑事犯罪的特定罪犯;从过程上看,社区矫正是以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判决为依据的,对罪犯执行刑罚的过程。对于罪犯,惩罚是必须的,这是因其犯罪行为而引发的必然后果,是遵循社会正义理念的必然选择,惩罚性是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的基础属性。
第二,社区矫正的惩罚性通过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措施来体现。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主要是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治来体现和实现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自由的限制。限制自由体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需定期到司法所报道;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不得违反禁止令的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不得随意会见特定人员。虽然社区矫正不像监禁刑那样完全剥夺社区服刑人员的自由,但这并不能弱化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工作的惩罚性色彩。
二是强制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在社区矫正的矫正措施上也体现了刑罚的惩罚性。矫正过程中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并非是社区服刑人员自愿参与,而是具有强制性,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必须参加社区服务;每月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的时间分别不得少于8小时;必须每月向司法所递交思想汇报。
三是对社区服刑人员强制实行考核,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必须定期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考核。社区服刑人员如果不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据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其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人员可以提请收监执行。
主持人:充分运用社会力量是社区矫正的一个重要特点。网友“信步闲庭”问: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有何作用,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傅莉娟:社会力量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社会力量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社区矫正的本质特征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相比监禁改造最大的优势之一。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所说的“社会力量”,是指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可以利用的社会人力、组织和设施、技术、资金等的总称。社会力量也可以称为“社会资源”。只有充分发动、积极整合、广泛利用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教育,才能真正体现出社区矫正“社区参与性”的特征,才能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自身优势,才能有效提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质量。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承担着四项任务:一是宣传教育。社会力量源自社会,相对于政府组织而言,更易接近民众,更能取信于民,使民众产生认同感。社会力量要积极向民众宣传社区矫正理念和相关政策,提高社区矫正的社会认同度和社会支持度。二是专业矫治。社会力量来自社会的各个领域,具有专业多样性的优势,可以通过专业化的教育及必要的心理矫治,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意识,解决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问题,消除心理障碍。三是帮困扶助。通过社区矫正机构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就业、教育基地能够有效地帮助社区服刑人员顺利的回归和融入社会。
我们希望和鼓励有更多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民众能够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如有意向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可以与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联系,社会民众可以通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招录或志愿者招募的途径参与社区矫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