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2、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3、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5、回答网友的相关提问。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主持人:今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请您介绍一下中央作出这一决策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郭金洲:小微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一直以来,中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但受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影响以及我国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再加上受欧债危机蔓延扩散、国内经济增长放缓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乃至我省中小微企业面临着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压力,一些小微企业经营困难,生产经营成本升高,融资难、用工短缺和税费负担偏重等问题突出,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今年是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的第四年,在“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大背景下,我们需要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利用他们的快速反应能力及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和催生新产业,为经济转型期国家经济注入活力,刺激经济发展,释放改革红利。因此中央在今年经济工作会议中提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对国内经济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主持人:省地税局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方面有什么举措?实施效果怎样?
郭金洲:李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进一步扩展小微企业税收优惠范围,减轻企业负担”。2014年4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4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将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扩大了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的范围,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今年以来,我局党组把落实中央和省里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惠民生、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相继下发了三个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湘地税函〔2014〕35号、湘地税函〔2014〕67号和湘地税函〔2014〕80号),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同时从着力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开展税政宣传等方面入手,积极履行税收职能,营造良好税收环境,助推我省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公告、12366短信服务平台及上门辅导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容、办税流程、申报要求、管理方式,特别是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允许享受优惠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规范管理流程,对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统一改为备案管理,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今年前三季度全省已有3429户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受惠面达81.14%,减免企业所得税2185.62万元。
可享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主持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条件是什么?
郭金洲:《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与其他的企业规模划型标准有所不同。
主持人:核定征收企业、定额征税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郭金洲: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郭金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和定率征收(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中一种)企业,年所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可按20%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可适用1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60%;年所得在1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较25%的法定税率减免20%。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都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主持人: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变化?
郭金洲:扩大了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一是由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享受减半优惠,扩大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含10万元)就可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二是优惠扩大到了核定征收方式的小型微利企业。
主持人: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新旧优惠政策如何衔接?
郭金洲: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23号公告不一致的,按23号公告执行。23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原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停止执行。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的注意事项
主持人:纳税人在月(季)预缴申报时应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郭金洲: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是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三是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相应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四是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主持人: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及年度申报表中应如何体现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减税额?
郭金洲: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纳税人,减税额等于“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入 “减免所得税额”行内;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纳税人,减税额等于“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减免所得税额”行内。实行查账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税额等于其所得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行内。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实行查账征收的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减税额等于其所得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行内。其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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