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今年国家对价格机制改革的力度较大,很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已经放开了,对这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是不是就不管了?
何唤鸣:这是一个误区,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虽然定价权在经营者,但我们价监部门还是要对其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根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二)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四)虚构原价、虚假标价、先提价再打折、误导性价格标示、隐瞒价格附加条件等价格欺诈行为;(五)集中采购入围药品擅自涨价或者变相涨价的行为;(六)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机构和改革试点公立医院不按规定执行药品零差率政策的行为;(七)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不按照规定执行药品加价率政策的行为;(八)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低价药价格管理政策,突破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的行为;(九)政府定价药品突破最高零售价格销售的行为;(十)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制度的行为。
主持人:药品价格放开后,将如何监管?
何唤鸣: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价格主管部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制定药品价格行为规则,指导生产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二是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信息透明。重点做好竞争不充分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实际购销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引导药商和群众预期。对价格变动频繁、变动幅度较大,或者与国际价格、同类品种价格以及不同地区间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要及时研究分析,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三是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今年我省组织开展了药品价格专项检查。检查对象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站、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检查重点是竞争不充分药品和特殊患者的特殊用药价格,检查内容是上述单位是否存在借药品价格改革之机实施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违法行为。四是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58全国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价格监督机制,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主持人:国家发改委近年来办了一系列反垄断案件,请问我省在反垄断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何唤鸣:2015年我省在反垄断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几件事:一是对企业反映江永县人民政府在混凝土搅拌项目审批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一事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责令其纠正相关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并拟对其行为予以公开通报。二是对媒体反映的衡阳红砖市场价格垄断行为,进行了反垄断调查。三是对省内某新能源企业提出划定市场份额,只对省内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的建议,组织专人深入企业、行政部门、协会等单位广泛进行市场调查,认为此建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会限制竞争,以委名义向省委领导专题报告,省领导予以批示。四是将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内容加入我省推广复制自贸区经验工作中,突出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主持人: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你们在确保廉政执法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何唤鸣:价监局作为一个行政执法部门,一直以来都狠抓廉洁执法,依法行政,在廉政方面主要是采取以下一些措施,:一是开展“每月一讲”活动,把廉政学习教育作为重点。我局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干部大会,就反垄断工作、价格举报办理流程、收费目录清单、廉洁执法、依法行政等内容进行学习,提高全体干部的执法水平。在“每月一讲”活动中,局领导高度重视廉政学习教育,多次强调廉洁执法、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要求全局干部严守廉政底线,严格遵守各项廉政纪律。二是从考勤、考纪等事项入手抓作风建设。制作并悬挂《省价监局工作人员去向牌》,对执法人员工作情况进行公开监督。不定期抽查干部上下班,并进行通报。三是加强对公务车尤其是执法标志车管理,在节假日因执法需要动用公车的及时向纪检监察室报备。四是针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我局领导班子认真分析局内重要权力行使的廉政建设风险防控点,并针对这些风险防控点进一步完善了效能监察重要岗位监督、价格行政执法中的廉政反馈、案件审理审查、执法印章管理、错案责任追究、价格举报回复、检查单位回访等工作制度。在价格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贯彻“三必须”规定,即必须两个人以上同行,必须出示检查通知书和有效执法证件,必须向被查单位送达《价格行政执法廉政纪律执行情况意见单》,检查结束后,由被查单位如实填写密封寄回。在明确执法工作纪律的同时,约法三章:不得以检查的名义到被查单位进餐,在检查、调查时,讲究科学方法,做到“早到、快办、快结”,不在被查单位午餐;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组织的宴请活动,特别是在年关时节,不得接受被查单位组织的团拜宴请,更不得接受被查单位赠与的现金、购物卡等节日礼品;不得把个人负担转嫁给被查单位,不借检查之名,在被查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借用被查单位的车辆为自己出行服务等。在价格违法审理过程中,坚持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