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前提: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医疗救助前提:参加居民医疗保险?
办件编号 GZWD20170206216
来信时间 2017-02-12 来信人 左天映
办件内容 尊敬的领导: 我名左天映,男,52岁,全家3人,住雨湖区广场街道韶山路社区。 身份证号:430305196507210038 联系电话:13873233040 驳《广场街道民政部门因没有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不予对低收入家庭医疗救助》: 向民政部门提出以下两点异议: 1.医疗救助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请问是哪一条法规,哪级民政部门有政策最终解释权。 2.根据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但是事实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5 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 结论:肇事逃逸,交警迟迟不能抓到凶手,而产生的医疗费也不在居民城乡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内,所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为不能报销的医疗费68512.18元,根据潭民发[2015]38号,对低收入家庭进行住院医疗救助 以下为有关政策出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二.潭民发[2015]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中的(三)条的住院救助中3、低收入救助对象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救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5 号《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以下简称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 家庭经济情况:左天映53岁巿塑五厂职工,2001年一次性辞退下岗,在家从事走街串巷修理电器行,收入微薄,生活困难,蒙政府关怀住廉租房。2016年6月在城正街百花电影院遭车祸肇事逃逸(雨湖交警队备案住院治疗)。诊断左膝盖骨和泥腿踝骨骨折,匀安装假骨,钢板,取去了半月板不能弯曲动弹,左脚落地不能使劲,完全靠拐扙支撑变成残废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全靠别人护理。医院费花了68512.18元,加上护理费伙食费误工费营养费,近9万元,向所有亲戚朋友借了7万元,债台高筑,妻子也为我累病了住院。妻子肖锦芳病退在家,退休金1828元,她身体患多种疾病,1828元连她自己的医疗费都少了。本是再婚婚姻又无共同孩子,遇到家庭变故人家女方要求离婚,在我百般恳请下,不离婚的条件是不能要老婆的钱并且身体原因不能照顾我,委曲求全之下只能答应。儿子左明亮,去年毕业在广州上班,因我的事故导致儿子多次请假看望我,被公司辞退,将在2017年1月份回家照顾我的生活起居。一家三口我和儿子都无经济来源,还要还债,不用老婆的退休钱才保全老婆不离婚,生活所逼,深感无法生存。请大家帮帮我,救救这个家庭。 所有住院费用为68512.18元,这个有医院发票为证,这个住院费医保是不能报销,因为是交通事故。但是肇事逃逸,迟迟无法抓到人进行赔偿。经人社局指定医院鉴定,已经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有医院开具的劳动能力鉴定为证。失去生活来源,现在生活窘迫。请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进行医疗救助。根据潭民发[2015]3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的通知》中的第三条规定: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超过本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不低于60%的比例救助。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7-02-17
答复部门 省民政厅
答复内容

我国医疗保障由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组成,其中医疗救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托底作用。中央和我省医疗救助政策没有规定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不能享受医疗救助。我省医疗救助对象为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其中低保家庭成员、特困人员为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如果您认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政策请向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