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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关于房产证办理的相关事宜
办件编号 GZWD20160304077
来信时间 2016-03-15 来信人 粟正
办件内容 致相相关领导,本人系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人,现有我父母亲一栋自建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现有部分政策不熟悉,经致电至新宁县政务中心咨询,该中心工作人员对具体政策无法给予详细答复,现以此方式进行咨询,咨询内容如下: 1、父母于2009年度自筹资料对原宅基地危房通过县国地部门和县规划部门办理了危房改建手续,后家父于2012年6月因病去逝,加之家母随我在长沙居住,房产证一事至今未办理,请问邵阳市新宁县房产局如何办理房产证? 2、房产证的办理具体费用由哪些政策文件组成,具体的收费标准又是多少? 3、遗产继续公证能否在长沙办理?如可行具体的办理点在哪里?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2016-04-14
答复部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内容

粟正先生:您的来信收悉。现就您信中提出的办理房产证相关事宜问题答复如下:1.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登记簿—发证2.    提交资料:登记人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土地来源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已竣工验收的证明、人防批复、房屋测绘报告。因您父亲已于2012年6月因病去世,该房屋已形成继承关系,权利相关人应提交:继承公证书、死亡或销户证明、继承人身份证明、地税局继承相关税费交纳情况通知书。3.    房屋登记税费(登记费),根据湘发改[2015]1119号:住宅:70元/件,非住宅:520元/件,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4.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2016年5月18日由司法部令第103号)第十四条: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新宁县公证处办公地点:金石镇解放路县政务中心四楼公证处窗口。房产局联系人:郭清泉,电话:0739-4819223,13973948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