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答复
办件标题 | 办理第一胎准生证所需材料? | ||
办件编号 | GZWD20130101596 | ||
来信时间 | 2011-10-10 | 来信人 | 肖伟 |
办件内容 | 根据《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合法结婚且无子女(含亲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发证机关应按下列程序办理生育证: (一)夫妻生育之前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表达生育意愿后,由专干向其宣传《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并发给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二)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将下列材料交女方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专干: 1.生育证发放登记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第(二)条 夫妻按要求在登记表内填写基本情况,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 这里,我想问的是,本人新化县人跟衡东县人初婚(女方),想在女方办准生证,女方要求登记表内男方需有居委会和计生办两个部门的意见和公章。 文件上明明规定只需要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无强制要求另一方的计生办也要意见,,,, 现在男方说因为什么指标问题,,不能给意见 女方要求给意见才能办准生证,我就被卡在这里了……我应该怎么办?? |
受理内容
答复时间 | 2011-10-13 | ||
答复部门 |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答复内容 |
肖伟同志: |